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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漢簡釋文與注釋商補

為血叚(瘕)。肘(疛)  《脈書》7

   “血叚(瘕)。肘(疛)”,原釋文作“血叚(瘕)殹。肘(疛)”。按:考察文例,前有:5號簡“為火疢”、6號簡“為上氣欬(咳)”、7號簡“為牡叚(瘕)”,後有:7號簡“氣叚(瘕)殹”、8號簡“為唐(溏)叚(瘕)”等等。有“殹”無“殹”其實並無一定之規律。從圖版來看,原釋文衍一“殹”字。

 

為塞<>中。在腸……為塞<>   《脈書》9

   身塞<>  《脈書》15

   9號簡的第二個“塞<>”,原釋文作“塞”。15號簡的“塞<>”,原釋文作“寒”。按:依圖版,兩字都是“塞”字。據文意两字應是“寒”字之讹。所以这两處的釋文應改作“塞<>”。

 

“西(洒)西(洒)”病   《脈書》 23

   “西”,原釋文作“洒”。按:依圖版此為“西”字。“西”是“洒”之聲旁,故“西”可讀作“洒”。

 

< >  《脈書》25

     ”,原釋文作“ ”,讀作“顔”。按:從圖版來看,此字左旁的形体与同簡“産”字有别,應該隷定作“ ”,讀作“顔”。24號簡原釋文的“ ”,亦當改作“ ”。“ 應是“ ”的訛字。《馬王堆簡帛文字編》“顔”字條所收六例之前五例也都是“ ”字,為“ ”字之讹,讀作“顔”。

 

如無見  《脈書》40

“䀮”,原釋文作“ ”。注釋曰:“目 如無見,《甲本》作‘目瞙如毋見’,《乙本》作‘目芒然無見’。目 ,玉篇:‘目不明。’”[1]

按:“ ”以“ ”為聲。從“ ”的字,如“毓”屬覺部喻紐,“流”屬幽部來紐。而“瞙”屬鐸部明紐。“芒”屬陽部明紐。“瞙”、“芒”音近。“ ”與“瞙”、“芒”古音相差甚遠。與“瞙”、“芒”對應的字恐不是“ ”字。

從圖版来看,此字右部從“巟”,與5155號簡“流”字所從“ ”形体有別。所以應當釋為“”。《玉篇·目部》:“䀮,目不明。”《集韻·唐韻》:“䀮,目不明也。 “䀮”以“巟”為聲,“巟”“芒”音近可通。《馬王堆漢墓帛書<五星占>》“句巟”即通作“句芒”。[2]䀮”當可與“芒”通用。《玉篇·目部》:“瞙,《字統》云:目不明。”是“䀮”與“瞙”義同。《素問·藏氣法時論》:“虛則目䀮䀮無所見,耳無所聞。”可與簡文參讀。

 

少隂之 (脈)主治   《脈書》41

”,原釋文作“”。按:從圖版来看,此字從目而不從肉,字當隷定為 。肉、目形近,作為偏旁容易混讹,如54號簡“”所從“肉”旁下端,就有閉合的趨勢。根据文義, ”應是“”字之訛。

 

勭(動)者實四支(肢)而虛五臧(  《脈書》5253

“者”,原釋文作“則”。按:從圖版來看,此是“者”字。原釋文作“則”可能是筆誤。

 

春秋必滔,不滔則脈闌(爛)而肉死  《脈書》5253

“滔”,原釋文僅作摹寫。按:從圖版來看,此字右下部從“臼”,與《遣策》10號簡“稻”所從形同,右上部的“爪”形則略異。郭店《性自命出》44號簡“ ”字作 [3],其下部從“舀”,其“爪”形與我們討論的字上部“爪”形正同。顯然此字部分構件古意猶存。字當釋作“滔”。《淮南子·詮言》:“自身以上,至于荒芒爾遠矣;自死而天下無爾滔矣。”高誘注:“滔,曼長也。”“春秋必滔,不滔則脈闌(爛)而肉死”,當指乘車食肉者,(若有足够的運動就)活得比較長。否則,就會因為缺乏運動而出現“脈闌(爛)而肉死”的慘况。

 

骨痛如𣃃(   《脈書》54

”,原釋文作“斲”。按:從圖版來看,此字左上部從“ ”,左下部從“豆”,右部從“斤”,是“ ”字。“ ”與“斲”字同。《五經文字·斤部》:‘斲、𣃃,斫也。經典相承或作下字。”釋文作“ (斲)”。

 

(從林)(膿)   《脈書》5862

“農(從林)”,原釋文作“”,讀作“”。按:此字5862號簡10見,是將“農”字上部左端的“ ”與右端的“ ”皆用“木”替代而成,與15號簡“”有別。此字可看作從“林”,“農”省聲,暫隷作“農(從林)”,讀作“”。

 

其餘謹視當脈之過   《脈書》6465

“視當”,原釋文作“當視”。按:圖版此處作“視當”,原釋文作“當視”應出自筆誤。《素問·靈樞經》:“不用氣盛,有餘則當脉所過者”。

 

乘牛<>   《算數書》4

“牛”,原釋文作“半”。按:細審圖版,此字上部不從“八”,與8號簡等處的“半”字異,應釋為“牛”。《說文》:“牛,物中分也,從八從牛。”“牛”字無說。“牛”字當是“半”之訛字。

 

下【有】三分,以一為六,即因而六,人以為法  《算數書》24

“即因而六,人以為法”。原釋文作“即因而六人【數】以為法”,“六人”連讀,並在“人”字補一“數”字。彭浩先生釋作“即因而六人以為法”,注曰:“人後脫‘數’字。”[4] 

 按:從圖版來看,“六”與“人”之間有一墨鈎,那么“六”與“人”不當連讀,“六”應屬上讀,“人”應屬下讀。釋文當作“即因而六,人以為法”。

 

·今有贏(盈)四錢,以錢數褭<>分之  《算數書》32

“贏(盈)”,原釋文作“贏”。“褭”,原釋文作“衰”,注釋曰:“衰,《國語·齊語》注:‘差也。’衰分,按一定的差率進行分配。”按:從圖版来看,此字中部实從“馬”。字當釋為“褭”。“褭分”無說。“褭”當是“衰”的訛字。

 

次二尺五寸六十二分寸五十  《算數書》41

“二”,原釋文作“一<>”。彭浩先生釋作“次一尺五寸六十二分寸五十”,注曰:“據題意計算,‘一尺‘之‘一’是‘二’之訛。 [5]

按:細審圖版,此字离編繩尚有距離,所謂的“一”字上面實有一橫。字本是“二”。

 

禾三步、麥四步、荅五步   《算數書》44

“麥”,原釋文作“吏<>”。彭浩先生釋作“吏四步”,注曰:“據題意,‘吏’係‘麥’之誤。[6]

按:從圖版來看,原釋文所謂的“吏”字,中間的“口”沒封閉,實作四短橫略下垂平均分布在竪筆的两端,下部作“夂”,與43號簡的“麥”字形同。與《二年律令》76號簡“吏”字作 實有別。此字本是“麥”字。

 

二斗五升      《算數書》48

“五”,原釋文作“三<>”。彭浩先生釋作“二斗三升”,注曰:“據計算,‘三升’之‘三’係‘五’之誤。 [7]

按:細審圖版,所謂的“三”字中部作一向上的凸筆,不如3840號簡常見的“三”字那樣作直筆,而且該字中部偏右還有向右的一撇夹在两横之間。此本是“五”字。

 

[Page]

廣、從(縱)相乘為實    《算數書》62

“廣、從(縱)”,原釋文作“廣從<>”。彭浩先生釋作“廣從”,注曰:“從,疑為‘袤’之誤。”[8]

 按:“從”當讀作“縱”,163號簡“節(即)以廣、從(縱)相乘”可證。“纵”与“袤”含義相當。

 

三百𠦜三,八分簡一   《算數書》71

𠦜”,原釋文作“三百廿<𠦜>三【簡】八分簡一”。彭浩先生釋作“廿”,注曰:“據計算,‘廿’是‘四十’之誤;‘三百廿三’後脫‘簡’字”[9]

按:細審圖版,原釋文所謂的“廿”字,上部橫筆上實有三短竪,另有一竪筆畫略脫落,但猶可辨識。此當是“𠦜”字。

“三”後有一墨鈎,當是書寫者有意來斷開“三”、“八”這兩個不當連讀的數字的數字,“簡”字自然就省略掉了。這樣就與70號簡“二百五簡八分簡七”用“簡”字來隔開兩個不當連讀的數字(“五”與“八”)的用義相同。

 

醫治病者得六十筭(算)而負廿筭(算)有囗程及弗  《算數書》72

     “而”、“負”、“有”、“及”四字,原釋文未釋。

按:細審圖版,“而”字殘上部,與73號簡“而”字上部同。“負”字下部則與73號簡“負”字下部形同。此兩字釋作“而負”。“而負廿筭(算)”,與73號簡“而負幾何”文例相同。“有”則可與74號簡“有”字形同。“及”字圖版比較清楚。

 

三鹽之數以為法亦三,一石之升數,以錢數乘之為實  《算數書》77

“三,一”,原釋文作“三一”。按:細審圖版,“三”與“一”之間有一墨鈎明顯。“三”與“一”當斷開。“三”屬上讀,“一”屬下讀。漢簡中用義不同的兩個數字連續書寫的時候,一般會有墨鈎來標識,如140號簡“二、三”,“二”與“三”之間亦用墨鈎來斷開。

 

直(置)輿(與) 《算數書》9394

以輿(與)田為實《算數書》97

     “輿”,原釋文作“與”。按:依圖版,此字當釋為“輿”。從文義看,此字當讀作“與”。原釋文迳作“與”可能出自筆誤。

 

一百半周徑囗囗 《算數書》152

“周”,原釋文作“問(?)”。按:從圖版來看,此字下部從“口”明顯,上部中間作一竪筆,與4346號簡“問”所從“門”有別,而與151號簡“周”字上部情形相同。故當釋為“周”。

 

牧少廣之術……積分以盡所牧分同之疑為法   《算數書》164165

“牧”,原釋文作“救(求)”。按:據圖版,此字左部與111160162163號簡的“求”字有別,而與8號簡“半”字所從“牛”形同。字當釋作“牧”,指劃地界。《周禮·地官·小司徒》:‘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鄭玄注:‘隰臯之地,九夫為牧,二牧而當一井。’賈公顔疏:‘云‘而井牧其田野’者,井方一里,兼言牧地,是次田二牧當上地一井。’”

 

九十二步之百𠦜<廿>   《算數書》172173

 “之”,原釋文作“五<>”。彭浩先生釋作“五”,注釋以為“一”之誤寫。[10]

按:細審圖版,此字與168169號簡的“之”字形近。字當釋作“之”。釋文作“九十二步之百𠦜<廿>一”,與168號簡“百卅步有(又)十一分步之十”文例同。

 

行地之德,何致何極?  《蓋盧》2

“致”,原釋文作“范”,注釋曰:“范,《說文》作‘笵’,云:‘法也’。極,《爾雅·釋詁》:‘至也。’”按:細審圖版,此字與12號簡“笵”字有別,與《二年律令》74號簡“致”字同。字當釋為致。《論語·子張》:“君子學以致其道”,刑昺疏:“致,至也。”劉寶楠正義:“致者,極也,盡也。”“致”與“極”義同。“行地之德,何致何極?”當是針對“地德”提出來的問題。接下来的第34两簡提及“行地之德,得時則歲年熟,百姓飽食;失時則危其國家,倾其社稷。”當是從“壞”與“好”兩個極端來作囬答。“地德”之得失對國政的影響可見一斑。典籍也有對“地德”重要性的闡述,如《管子·問》“《制地》,君曰:‘理國之道,地德為首,君臣之禮,父子之親,覆育萬人,官府之藏,彊兵保國,城郭之顯,外應四極,具取之地。’”便是將“地德”放到首要位置。

 

訞(妖) (孽)不來  《蓋盧》4

”,原釋文作“孽”。按:從圖版來看,此字上部並不從“艸”,是 字,讀作“孽”。

 

鼓於隂以攻其耳,陣於陽以觀其耳目,異章,惑以非其陳(陣),毋要堤堤之期,毋擊堂堂之陣,毋攻逢逢之氣,是謂戰有七述(術)。   《蓋盧》1819

原釋文作“陣於陽以觀其目,異章惑以非其陣。”原註釋曰:“‘耳’字為衍文。

按:原釋文認為“耳”是衍文,將“鼓於隂以攻其耳,陣於陽以觀其目”看作對偶句型,恐怕不妥當。從《算數書》812號簡“也”字出現的無規律性可以看出漢簡中的句型結構还有一定的随意性。故而單據此減字恐怕不妥當。從文意攷察,“耳”不當是衍文。“觀”,指觀察。《楚辭·離騷》:“瞻前而顧后兮,相觀民之計極。”王逸註:“足以觀察萬民忠佞之謀,窮其真偽也。” “耳目”實是指敵方旗鼓。《國語·晉語》:“三軍之心在此車矣,其耳目在於旗鼓”。“旗鼓”可用于行軍布陣,但也是對手用來觀察敵情的綫索。“觀其耳目”當是對敵情的整體把握。

“異章”與“惑”之間有一墨鈎,應斷開。簡文“章”指旌旗。《國語·晉語》:“變非聲章,弗能移也。”韋昭注:“章,旌旗也。”《說苑·指武》引《太公兵法》:“分為五選,異其章旗,勿使冒亂。”“異章”指變異旌旗。

“異章”疑獨自作為一小句。根據是19號簡的總結性語言“是謂戰有七述(術)”。從結論往上推“七術”,很明顯的“術”有四個:“鼓於隂以攻其耳”、“毋要堤堤之期”、“毋擊堂堂之陣”、“毋攻逢逢之氣”。剩下的“陣於陽以觀其耳目,異章,惑以非其陳(陣)”則應分離成三“術”。因為“異章”與“惑以非其陳(陣)”之間有斷開符號,所以我們可以將“惑以非其陳(陣)”先分離出來作為一“術”。余下的“陣於陽以觀其耳目,異章”,由于“陣於陽以觀其耳目”之前有“鼓於隂以攻其耳”作為呼應句,故可將其分離出來。剩下的“異章”單作一“術”。總之,這“七術”是:“鼓於隂以攻其耳”,“陣於陽以觀其耳目”,“異章”,“惑以非其陳(陣)”,“毋要堤堤之期”,“毋擊堂堂之陣”,“毋攻逢逢之氣”。

[Page]

<《蓋盧》30

“乳”,原釋文作“亂”。按:從圖版来看,此字與《引書》83號簡“乳”字同,與《蓋盧》432號簡“亂”字有別,當是“乳”字。據文意則是“亂”的訛字,形近致訛。

《馬王堆漢墓帛書·却穀食氣》4號簡也有此字,原釋文作“亂”,據文意亦當作“乳<>”。《引書》104號簡有“亂氣”可證。

 

軍衆則 ),將爭以乖者,攻之    《蓋盧》32

”,原注釋曰:“ 字見《說文》,在此疑讀為迷”。按:“ ”之或體作“ ”。《說文》:“ 周行也從米网聲…… 或從歺”。“ ”可讀作“ ”。《說文》:“ ,擇也。” “軍衆則 )”指軍衆有所柬擇,則易造成混亂。與同簡“軍少則恐,衆則亂”意相呼應。

 

徒卒飢恐  《蓋盧》36

“飢”,原釋文作“饑”。按:飢、饑本義有别。《說文·食部》:“饑,穀不熟為饑”,段玉裁按:“《論語》年饑,因之以饑饉。鄭本皆作飢”,又“飢,餓也。”段玉裁注:“與饑分別。蓋本古訓。諸書通用者多有。轉寫錯亂者亦有之。”31號簡“糧少卒飢”、36號簡“徒卒飢恐”之“飢”用“飢餓”本義。而5354“國大而德衰,天旱數饑者,攻之” 之“饑”則用“穀不熟”之本義。析言則有分別。原釋文作“飢”可能出自筆誤。

 

凡擊 <>(敵)人,何前何后 ,何取何予?   《蓋盧》36

”,原釋文釋作“適”,讀作“敵”。按:從圖版來看,此字上部與同簡“適”上部異,而與16號簡“倍”字右部相同,當隷作“ ”,據文意則是“適”之訛字,讀作“敵”。

 

吾欲救<>其害民者,若何   《蓋盧》46

 “救”,原釋文作“殺”。按:從圖版來看,此字與4954號簡“救”字同,當是“救”字。4649號簡內容為:“……民者,若何?申胥曰……此十者,救民道也。”“問”、“答”之間皆關乎“救民”之道。然“救其害民者”似不可解。所救應是受害者,而不是作惡者。疑“救”是“殺”字之訛。

 

長叟      《蓋盧》 47

“叟”,原注釋作“傁”,注釋讀作“叟”。[11]劉釗先生《<张家山汉墓竹簡>釋文注釋商榷(一)》一文,采取的是釋文從寬式,在將“雉”改讀為“彞”時,引“傁”作“叟”,但無說[12]。按:此字左部不從“人”,本是“叟”字。原釋文作“傁”當是筆誤。

 

多(侈)其臺榭  《蓋盧》53

“多”,原釋文作“名”,注釋曰:“《戰國策·秦策》注:‘大也’。”按:從圖版來看,此字上下兩部分筆勢同,與55號簡“名”字異。當是“多”字。

“多”疑讀作“侈”。“多”與“侈”同以“多”為聲。典籍多相通之例。[13]

“侈”,奢也。《說文》:“侈,掩脅也,從人多聲,一曰奢也。”《尚書·泰誓》:“惟宮殿臺榭陂池侈服”,孔穎達疏:“侈,亦奢也。”[14]《孔子家語·辨政》:“齊君為國,奢乎臺榭,淫于苑囿。”《呂氏春秋·有始覽·聴言》:“大其鍾鼔,侈其臺榭苑囿”。“多(侈)其臺榭”當指其臺榭之脩建有違常制,過于奢侈。

 

步足 (堂)下   《引書》4

”,原釋文作“堂”。按:從圖版來看,此字從“向”,從土,與2號簡“堂”字有別。“ ”當以“向”為聲。“堂”以“尚”為聲。“向”上古音屬陽部曉紐,“尚”屬陽部定紐音近可通。如《呂氏春秋·先識覽·處方》:“向摯。”《通鑑外紀》作“尚摯”。[15] ”當讀作“堂”。

 

左右詘(屈)胻  《引書》10

   “詘”,原釋文作“屈”。按:此字圖版作詘,原釋文逕作“屈”可能出自筆誤。

 

支要(腰)[16]者,以手據要(腰),撟一臂與足囗而匽(偃)[17]   《引書》20

 “據”,原釋文未釋。按:此字與2021號簡“據”字同,當是“據”字。

 

因忍,力拘毋息 《引書》32

“忍”,原釋文作“囗也”。按:從圖版來看,此處實僅一字,其上部似為“刃”字之殘筆;其下部則與67號簡“心”字同。此疑是“忍”字。“忍”指抑制,克制。《荀子·儒效》:“志忍私,然后能公,行忍性情,然后能脩。”“拘”,指拘挛不能伸直。《素問·生氣通天論》:“繻短為拘,弛張為痿”。“因忍,力拘毋息”指接着克制(難受),用力拘挛屏住氣息。

 

以兩手據兩 <>,尚(上)無(撫)産(顔)而上下榣(搖)之  《引書》34      

“顫”,原釋文作“簟”,指竹席。按:從圖版來看,該字上部不從“竹”,右部從“頁”字,與819097號簡“顫”字同。然而這四個“顫”字比一般的“顫”字多一竪筆。故而最先懷疑該字的陳斯鵬先生,將該字改釋作“ ”,讀作“ ”。《說文》:“ ,頤也。”[18]陳斯鵬先生的釋讀無疑將對該字的解讀推進了一大步,但是釋作“ ”仍然是有問題的。我們知道“ ”從“覃”,“覃”則從“鹹”省,實即從“鹵”。《五十二病方》266號簡“蕈”從“覃”[19],《蓋盧》4142號簡“鹵”字以及《二年律令》436號簡“ (蓾)”字下部從“鹵”。兩相比較,該字釋作“ ”顯然不妥。重新審視字形,該字左上部與105號簡以及《二年律令》482號簡的 (亶)字上部“ ”同[20],左下部所從的“早”實際上是“旦”的訛體。古文字中的“旦”,是從日,丁聲的。《璽匯》06700962以及《包山》26號簡所從“旦”,“丁”即作一橫,下頂一竪筆[21]。該字所從“旦”之竪筆貫穿橫筆,寫法稍訛。整體來說仍是從“亶”,部分筆畫猶存古意。總之,字隷作“ ”,是“顫”字之訛。

“顫”,高大倫先生讀如本字,曰:“《說文·頁部》:‘顫,頭不正也。’本與頭有關,此處指頭側。”又譯作“臉頰”。[22]本文從之。

 

治病之灋(法) 《引書》66

“灋”,原釋文作“法”。按:從圖版來看,此是“灋”字。《蓋盧》、《二年律令》多見此字,原釋文皆直接作“法”。严格要求的话,釋文宜作“灋(法)”。

 

信(伸)臂,以力引心  《引書》 68

“心”,原釋文作“之”。按:此字與同簡“之”字異,而與67號簡“心”字同,當是“心”字。

 

两手絇(鈎)兩股而力引,極之  《引書》76

“力引,極之”,原釋文作“力引之,極之”。按:從圖版來看,“力引”後無“之”字。

 

䪺()步三百而休 《引書》82

”,原釋文作“却”。按:從圖版來看,此字右部從“頁”,不從“卩”。是“字。《龍龕手鏡·頁部》:“䪺,俗同䫦。”《玉篇·頁部》:“,頷車骨。”《廣韻·合韻》:“車,頷骨。”

然而“䪺步”、“䫦步”似皆不合文義。“”以“去”為聲,與“却”音近可通。《韓非子·初見秦》:“而郤走不能死也。”《戰國策·秦策一》郤作去。“郤”與“却”同。《戰國策·齊策二》:“則秦兵不却。”《史記·田敬仲完世家》却作郤。[23]”當可讀作“却”。《广韻》:“却[24],節也。”“節”有適度之義。《墨子·辭過》:“風雨節而五穀熟,衣服節而肌膚和。”《禮記·文王世子》:“其有不安節,則內豎以告文王。”俞樾平議:“節之言適也”。 (却)步”指適度步行。

 

[Page]

附脈  《引書》9293

“附”,原釋文直接釋作“胕”。高大倫先生釋作“胕(附)”。[25]按:此字右部與同簡“陽”字左部同,當從“阜”。字釋作“附”。《二年律令》27號簡的所謂的“决”字,亦當從“阜”,釋作“(决)”。

 

苦頤及顔 《引書》97

  “頤”,原釋文作“頯(?)”。按:從圖版來看,此字與94號簡“頤”字同,與《二年律令》30號簡“”字作 異。字當釋作“頤”。

 

以利距  《引書》99

”,原釋文作“腦”,注釋認為其與《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第57簡“腦”字同[26]。按:整理者引以為據的《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第57簡的 ,其實是“首”字。《奏讞書》常見“首”字作 156)、 142)、 142),與之形近。本簡所討論的“首”字,下部略顯涂黑,與107號簡“則”字的寫法類似。

 

引信(伸)以利肩(錦)  《引書》100

   “信(伸)”,原釋文作“倍”。按:此字也見于《引書》2123號簡,與《蓋盧》111617等號簡“倍”字有異。《引書》2123號簡的“倍”,陳斯鹏先生改釋作“信(伸)”[27],可從。此亦當是“信”字,讀作“伸”。

 

故多病而昜(易)死       《引書》106

“昜”,原釋文作“易”。按:從圖版來看,此字與11107號簡“陽”字左部同。比《銀雀山漢墓竹簡》3號簡“易”字[28]多一橫,當是“昜”字。

在出土的漢代文獻里,易、昜作為偏旁常混用。如《隂陽五行》乙篇63號簡“衆生為賜予”、《稱》158號簡“得焉者不受其賜”之“賜”,原文均寫作從貝從易;《戰國縱橫家書》40號簡“臣受賜矣”之“賜”,原文則從貝從昜。《易·乾·九三》:“君子終日乾乾,夕惕若。”漢帛書本惕作湯等等。

簡文“昜”當讀作“易”,釋文作“昜(易)”。

 

熏(?)熏囊一  《遣策》5

     “熏”,原釋文未釋。按:從圖版來看,此字與《馬王堆漢墓帛書·一號墓遣策》“熏”字[29]同,當是“熏”字。“熏”上一字,筆蹟已然糢糊,但是作為“黑”下部所從的“火”還能辨認。疑亦是“熏”字。江陵鳳凰山八號墓竹簡遣策137號簡“熏熏囊一”可參讀。[30]

   

史先笥一 《遣策》15

     “先”,原釋文作“光”。按:從圖版來看,此字與《蓋盧》12號簡、《馬王堆漢墓帛書·合隂陽》113114號簡“光”字有別,與《馬王堆漢墓帛書·十問》50號簡“先”字同。字當是“先”字。

 

𧆑一落  《遣策》24

“𧆑”,原釋文作“藿”。按:看圖版,“艸”已然殘失,整理者當是目驗而得,此從之;“雨”下部從“雔”,字作“𧆑”,當是藿”之繁體。江陵鳳凰山八號墓竹簡遣策149號簡“ 笿一”,金立先生疑“ ”讀作“藿”,指豆葉[31],當是。“落”讀作“笿”。《字林》:“笿,杯笼也。” 《江陵鳳凰山167號墓遣策》74號簡“𥯄笿一枚”之“𥯄”,整理小組認為是“萑”字,又說:“但籠中所盛與遣策不符”[32]。據《鳳凰山167號漢墓頭箱隨葬品一覽表》[33],籠中所盛是“食品”。疑“𥯄”與“𧆑”、藿”有關。

      

部婁(   《遣策》24

 “部婁”,原注釋讀作“杯落”,取“小笼”之意。劉釗先生讀作“瓿甊”,指“小甖”。[34]按:“部婁”疑與“付簍”同。“婁”、“簍”俱以“婁”為聲,可以通假。典籍從“付”之字與從“部”之字多可通用。如“府”與“ ”,“柎”與“部”,“附”與“部”等等[35]。《长沙馬王堆二、三號漢墓》遣策簡262263264265有“付簍”。262號簡注釋曰:“付簍,指小漆奩”。[36]《說文》:“簍,竹籠也。”“簍”與“奩”似不同物,注釋不確。 

但典籍不見“付簍”或“部簍”。所以我們懷疑“付簍”或“部婁”是指“負籠”。上古音“負”在之部並紐,“付”在侯部幫紐,極為相近。典籍中“附”可通作“負”。[37]“部”、“負”同屬之部並紐,典籍中從“咅”之字與“負”亦可通用。如“倍”與“負”,“陪”與“負”,“棓”與“負”可通,又“部”與“培”,“培”與“負”通。[38]要之,“部”、“付”、“負”可以通假。“簍”即是竹籠。“付簍”或“部婁”當與《九章算術》卷六之“負籠”為同一物。

下面讓我們來看“部婁”的前一個字。該字原釋文作“著( )”。按:從圖版來看,此字下部所從與《繆和》43號簡、《相馬經》51號簡“ ”字[39]同。字當釋作“ ”。《說文》:“ ,蒿屬。”《詩經·曹風·下泉》:“浸彼苞 ”,毛傳:“ ,草也。”“ ”當指 草。“ 部婁”與“……付簍”文例相同。

現在看看“付簍”的辭例:262“粉付簍二”、263“小付簍三、盛脂,其一盛節(櫛)”、264“員(圓)付簍二,盛闌膏”、265“布付簍一,长尺一寸”。可知“付簍”或“部婁”主要用來裝“粉”、“脂”、“櫛”、“闌膏”和“布”等物件。簡文“ ”當與上述“粉”、“脂”、“櫛”、“闌膏”等同屬小件物品。現在看來,劉釗先生認為23號簡“漿部婁”之“漿”是“湯汁”,40號簡“沐部婁”之“沐”是古人用來洗髮的米汁,當是比較有道理的[40]。與我們所釋的“ ”作用近似。

 

(粱)米囊一  《遣策》32

   ”,原釋文作“粱”。按:從圖版來看,此字下部實從“禾”,當釋為“ ,系“粱”字异体。《集韻·陽韻》:“粱,《說文》:‘米名。’或從禾。”

 

墨囊一   書一笥  《遣策》34

“墨”,原釋文未釋。按:從圖版來看,此字上部與11號簡“黑”字同,下部從“土”,當釋作“墨”。“書”與“墨”關系密切。“墨囊”當是用來裝墨的囊。簡文“墨囊一”正好與“書一笥”連言。江陵鳳凰山168號漢墓發掘品中有一個“竹笥”,里面伴出有“筆”、“墨”、“石硯”、“無字簡牘”、“削刀”等小件。[41]其中的“墨”,據整理者描述,是“五個碎块,色純黑”,似是散裝着的。而“無字簡牘”的大小適合書寫。本簡““墨囊一””則說明用來書寫的墨块有專門的“囊”存放。

 

附文:

慎用玉閉   《十問》17[42]

“慎”,原釋文作“偵”。按:從圖版來看,此字當釋為“慎”。“慎用玉閉”與《天下至道談》19號簡“審操玉閉”意近。新出《長沙馬王堆二、三號漢墓》[43]已改讀作“慎”,當是,只是其所作隷定仍欠妥當,其字可直接釋作“慎”。

 

生於无(無)徵   《十問》26[44]

“无”,原釋文作“無”。《長沙馬王堆二、三號漢墓》同[45]。按:據圖版,此是“无”字。據《說文》,“无”是“無”之奇字。釋文宜作“无(無)”。

 

人有九繳(竅)十二節,皆 (作)而居  《十問》43

”,原釋文作“設”。《長沙馬王堆二、三號漢墓》同[46]。按:從圖版來看,此字右部與《合隂陽》107“股”所從“殳”異。分析構形,其右下部從“又”,右上部與53號簡“芒”、69號簡“忘”所從“亡”同。“乍”、“亡”作為偏旁多見混的例子,此處可以直接釋為從“乍”從“又”,即是 字。 ”與“作”均以“作”為聲符,當可通用。“ ”當讀作“作”。《說文》:“作,起也。”典籍有“作居”。《穆天子傳》卷5:“天子作居范宮,以觀桑者。”“皆 (作)而居”指(人的十二經脈)都興起而發生作用,處在人體內。“皆 (作)而居”似與同簡的“俱生”同義。

 

(飲)走獸泉英  《十問》89

”,原釋文作“飲”。《長沙馬王堆二、三號漢墓》同[47]。按:從圖版來看,此字左部從今、酉,是“”字,讀作“飲”。《十問》、《天下至道談》等多見此字,原釋文作“飲”。宜作“(飲)”。

 

[Page]

[1]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241242頁,文物出版社,200111月。

[2]劉樂賢:《馬王堆天文書考釋》,第29頁,中山大學出版社,20045月。

[3]劉釗:《郭店楚簡校釋》,第90頁,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12月。

[4]彭浩:《張家山漢簡<算數書>注釋》,第4647頁,科學出版社,20017月。

[5]彭浩:《張家山漢簡<算數書>注釋》,第56頁。

[6]彭浩:《張家山漢簡<算數書>注釋》,第58頁。

[7]彭浩:《張家山漢簡<算數書>注釋》,第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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