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晚清公司制度思想的研究
李玉将晚清国人公司意识的演进划分为四个阶段:(1)肇始阶段。在通商口岸洋行外国资本家的利诱之下,买办和各通商口岸的富商成为外国公司最早的中国股东,他们成为最先认识和了解公司这种高级企业形式的中国人,公司概念开始逐步融人中国社会文化之中,国人的公司意识开始逐渐形成。(2)扭曲阶段(官督商办阶段)。官督商办企业的出现揭开了晚清政府企业制度改革的序幕,标志着中国工商业已开始步出传统的官办、私营或合伙的模式,逐步向公司制度过渡。但官督商办企业使全社会的公司意识遭到扭曲和打击,挫伤了国人对公司制度的学习模仿和操作的积极性,对中国近代全社会公司意识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影响。(3)恢复阶段。国人正确认识公司的性质和作用,呼吁由民间自立公司,力戒官督商办名目,指出民办公司应仿外国公司之制,实行科学的经营管理。(4)高涨阶段。清政府于1904年颁布了第一部公司法一一《公司律》,国人的公司意识较前有了明显的突破,增强了对公司的理性认识,形成了对公司从组织结构、经营运作到破产清算的较为科学的理解,清政府对公司的态度大为转变,扶持中国公司的发展被列为清末新政的措施之一。全社会公司意识的充分调动,极大地促进了当时华商资本联合、自办公司、收回利权运动的深入开展。[4](P77—85)
系统研究近代中国公司制度和中国公司制度思想的著作有豆建民的《中国公司制思想研究(1842—1996)》、张忠民的《艰难的变迁一一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此外,沈祖炜主编的《近代中国企业:制度和发展》也涉及到了近代中国公司制度演变的问题。豆建民在其专著中论述了近代中国公司制度思想的产生与“官督”问题,认为西学东渐中产生的公司制思想对国内的具体实践起了开风气之先的倡导作用,具体实践及产生的问题迫使人们掌握更多的有关公司制的知识、加深对公司制的认识,公司制思想伴随着对国内实践的不断反思和论争而得以深化、丰富和发展。近代思想家们从多种角度认识公司制,他们普遍地以较多的笔墨称赞公司制的功能,认为采取公司制可以振兴中国工商业并达到国富民强的目的;认识到公司制的集资功能与公司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介绍国外的公司立法状况,建议清政府也应颁布公司法规,明确公司的法律地位;探讨了公司内部治理机构和运作机制;近代思想家谈论公司时常涉及公营和私营问题,在他们的潜意识中,公司就是民办的,公司的投资者是私人而不是官府,认为公司具有民办性质。豆建民指出官督商办式股份公司与一般股份公司有两个根本区别,一是官督商办企业的股东基本不享有股权,没有对企业的控制权,只是享有固定的“官利”,如同债权;二是官督商办企业享有皇帝特许的行政性垄断权。官督商办股份制的政企不分表现为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的内部治理,从而剥夺了股东的股权,企业并未按股份制运作。豆建民在其著作中还探究了清末公司制度建设思想,指出甲午前后人们开始思考通过公司立法来依法保护商办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公司律》和商部奏立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反映了从“官督”思想转向“依法保护”的意愿。清末时期,人们对《公司律》等法规进行了反思检讨,指出律文条款的若干缺陷,对“官利”制度及公司制度辅助机关也作了若干检讨,还分析了非正式制度如习俗、传统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对公司制度建设与发展的影响。[5](P8—37)
另有两本著作需要提及。其一是叶世昌、施正康两人撰著的《中国近代市场经济思想》,此书在企业制度思想专章中对近代创立和发展公司制度思想作了概括的论述,其中扼要地评论了王韬、钟天纬、马建忠、薛福成、陈炽、郑观应、何启、胡礼垣、盛宣怀、梁启超等晚清人士关于公司制度建设的思想主张,虽然略显粗略,但简洁地勾勒出了晚清人士公司制度思想的演进轨迹。[6](P189—198)其二是周建波的博士论文《洋务运动与中国早期现代化思想》,对洋务运动时期有关在中国建立股份公司的思想作了简要的论述。他指出这一时期有关在中国建立股份公司的思想主要有以下内容:(1)股份公司必须依法成立,要加强对公司成立资格的审查。(2)必须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的组织制度。(3)政府应该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支持股份公司的发展。(4)强调公司内部道德建设的重要性。(5)股份公司要健康发展,证券市场必须规范。[7](p148—1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