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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协同

摘要:以“价值创造——制度结构—— 价值分配”为逻辑主线,本文旨在提供一个研究劳动价值理论、企业理论、收入分配理论的相关性分析框架。基本思路是:从界定“个人差异”与“劳动差异”作为假设前提的辩证关系入手,以“协同劳动”为分析的核心范畴,以“制度结构”为理论的逻辑中介,通过演绎劳动创造价值的全部逻辑路径,最后试图为价值分配设定形式化的解释体系。文章并强调了理论模型的现代分析方法的综合运用。
关键词:复杂劳动  简单劳动  协同劳动  价值创造  制度结构  价值分配
(全文详见:《制度经济学研究》,第三辑,第179-197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5)

一、 公理性假设
(一)批判的起点:简单协作形式
从假设到结论无疑是现代经济学倡导的方法论的一个主流思路[2]。“个人差异”于是成为了这个主流思路在作为协同劳动批判的历史起点的简单协作形式上,——以自然分工为基础的协作形式上,所采取的首先的假设前提。马克思(1975a,第361、372页)说:“简单形态的协作,是同规模较大的生产结合在一起的,但是并不构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特殊发展时代的固定的特殊形式”,“许多工人只是在空间上集合在一起,并不协同劳动”。马克思(1975a,第388页)强调:在简单协作形式中,“非熟练工人”是遭到“极端排斥”的。这里可进行两点理论提炼:一是外生生产力和内生生产力的辩证关系,外生生产力以“个人差异”为表现,内生生产力以“劳动差异”为表现[3](许光伟,2003a、2003b);二是张维迎(1995)实际上是以“个人差异”为假设,推出“资本雇佣劳动”逻辑结论,而如果“经济个体被事先看作是相同的”(张维迎,1999,第36页),也就等于取消了价值理论[4]。从而,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协同处在了简单的、偶然的形式阶段!
(二)概念的辩证法:协同劳动体系
这里,我们首先看到了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协同形式在“总和、扩大”的意义上发展着,马克思(1975a,第372-373页)说:“以分工为基础的协作,在工场手工业上取得了自己的典型形态”,“协作仍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形式”[5]。进一步地,我们考察协同劳动创造价值的现代和一般的形式,应就是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协同创造价值。为了叙述的简洁性起见,协同劳动的概念的辩证法体系被简单地罗列在图1中(注释[6]),从而,使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当前,通过拓展劳动概念来继承和发展劳动价值论(胡家勇,2003),为什么会是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本身面向现代拓展的一个主流。 

马克思(1975a,第375页)称协同劳动体系是“一个以人为器官的生产机构”,即在这里,“个人”被分解了,“劳动差异”代替了“个人差异”,并且是“劳动差异”造成“个人差异”,而不是历史中相反的事实情况。换言之,亦即在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的协同劳动体系中,创造价值的劳动分别对应地取得了“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多重规定或各种形式。对此,马克思(1975a,第388、423页)所作的进一步分析则是:“由于总体工人的各种职能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复杂”,促使“在等级制度的阶梯的旁边,工人简单地分为熟练工人和非熟练工人”及如果说“在简单协作中,甚至在因分工而专业化的协作中,社会化的工人排挤单个的工人还多少是偶然的现象”,那么,机器大工业“则只有通过直接社会化的或共同的劳动才发生作用”。[7]
(三)二重规定形式的规定: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
根据图1,由于“协同劳动”只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形式,与“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作为劳动的二重性或二重规定的称谓相一致,所以笔者本文进一步地称“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为劳动或协同劳动本身的二重规定形式。
从历史上看,对应于“工场手工业的二重起源”,使得劳动在具体劳动规定的意义上率先取得了劳动的二重规定形式[8]。但这必然也只是逻辑上的一个“暂时”,马克思(1975a,第384页)明确地说:“工场手工业的分工不仅使社会总体工人的不同性质的器官简单化和多样化”,“在发展社会劳动过程的质的划分的同时,也发展了它的量的规则和比例性”。所以溯本求源,马克思也终归是确立抽象劳动规定乃至劳动规定本身的二重规定形式并为之“创立了数学上固定的比例”的第一人。由此,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相应取得了对象于个人乃至一切的经济组织“加权存在”的普遍形式。
在此基础上,复杂劳动( 或者称“复杂性劳动” )的规定是:劳动对象性条件下的劳动主体性的整体存在和发展以及对生产力时间因素、技术因素和空间因素的全部考虑;相应,简单劳动( 或者称“简单性劳动” )的规定是:劳动主体性的纯粹存在和发展——显然,这里劳动对象性条件已被暂时地“过滤”掉了,以及对生产力时间因素、技术因素和空间因素的纯粹考虑,而后者所谓的“纯粹考虑”实质乃是强调时间因素的相对舍弃[9]。于是按照此规定,即在形式规定的背后: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协同创造价值成为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公理性假设(许光伟,2003a)。借鉴马克思(1975a,第51-52、359页)的讲法,则是差别化劳动,—— 劳动质的差别决定劳动量的差别,协同形成“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社会平均劳动的性质”,以及“社会平均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社会平均性质的劳动”,或者马克思干脆称之为“社会平均劳动”。
研究方法和叙述方法在马克思的体系内向来是统一的。但我们注意到:马克思对于协同劳动的形式规定的叙述是在《资本论》的开篇处进行的,而相应的研究则被推迟在稍后的协作理论中进行。这种隔离使得马克思(1975a,第57-58页)在处理劳动创造价值的社会方式的选择上出现了“偏差”:一是经过理论的“简化”,提出“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的著名的形式命题[10];二是将“简化”一般化,进而以“简单劳动力”直接代替“社会平均劳动力”,从而相应地将“社会平均劳动”最后归结为“简单平均劳动”。由此,通过下文的论证使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这种思路直接影响了马克思本人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的二重规定形式的规定。[Page] 二、 协同劳动性质
(一)一般性:一般协同劳动创造价值
一般性,马克思(1975a,第376、381页)称作“协作的一般性质”或“一般协作性质”,即指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单元协同。在数学上,这种性质则可被称之为“价值创造生产函数的非加总性”,即满足条件(许光伟,2003a)[11]:
 ,且 。
恩格斯(1970,第302页)说:“经济学所知道的唯一的价值就是商品的价值。”换言之,只要是商品生产(价值创造通过市场方式实现),价值创造就会必然采取由两种基本活劳动形式协同的方式进行。马克思(1975a,第52-53页)说:“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如果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不变,商品的价值量也就不变”;“因此,含有等量劳动或能在同样劳动时间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量。”马克思(1975a,第362、423页)并宣称:“由协作和分工产生的生产力,不费资本分文”;“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按笔者的看法,协作的一般,——即协同,它的最大的好处乃是在于可以分别抵消个人劳动在劳动能力上的差别,从而提供单位时间意义上的社会平均劳动力,—— 纵然,它本身或许还只是起着整体主义方法论意义上的“参照系”的作用。
(二)总体性:总体协同劳动创造价值
从整体主义方法论的角度看,单元协同直接统驭总量协同,后者则构成协作的总体性质。从数学上看,总体性与一般性则既是等价又是非对称的。所谓“等价”,指二者的数学特征相同。总量协同仍可表示为:
 ,且 
其中,V、L c、Ls对应代表“单位值V t 、 、 ”沿时间过程加总的总量值,即同时满足V=GNV(价值衡量的国民生产总值)=∑V t 。
所谓“非对称”,指二者的凸性假设不同。简单地说,单元协同是一条“无差异”性质的曲线(V t值相对地保持不变)、形状凸向原点(许光伟,2003a),总量协同则是 “生产可能性”性质的曲线、形状凹向原点,对应地“边际技术替代率”也不是递减而是递增。
对应的理论解释有两点:其一,从一般性向总体性的扩展,其中“内生生产力”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从而,“个人差异”完全地可由“劳动差异”总体地表现;其二,同时也应该指出,“等价又非对称”又是诠释劳动的单位值沿时间的历史过程产生“加总效应”的边界。所以,马克思(1975a,第363、400、556页)将之归结为“总体协同劳动创造价值”,他说:“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
(三)局部性:局部协同劳动创造价值 
总体总是一定结构的总体。局部性,马克思(1975a,第375-376页)广泛称之为:“局部操作”、“局部职能”、“局部工人”或“局部劳动”,强调总体工人(劳动)必然是局部工人(劳动)在一定结构协同形式中的总和表现。它的相应数学特征表达是:
 
但如果令V c代表总体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份额、Vs代表总体简单劳动创造的价值份额,即假定存在:V = V c + Vs,且满足 i = j =1 、2,则结构协同的满足条件还可以描述为:
 , 
由此,局部性质作为总体性质的特殊形态的表现形式,直接对应地在数学上取得了“价值创造生产函数的加总性” 特征。
作为初步的理论小结:即第一,上式只是劳动概念的辩证法在数学上的验证。“加总性”与“非加总性”在这里实质是辩证统一的,它的进一步的实质是使劳动创造价值的“一元性”的科学权威得到巩固,即通过规定多元劳动要素协同创造价值和对于不同价值创造方式的选择为劳动的社会规定最终寻求到了历史多维性。第二,作为对新古典范式的“扬弃”,上式凸显了生产函数的一元论,即财富创造生产函数的背后是“劳动”被作为单独和唯一的价值创造要素高度地抽象出来。马克思完成了这一抽象的全部过程,即将劳动与劳动本身的直接条件(劳动力)相区分,进而与其“生产的条件”相脱离,——即将劳动力作为劳动的人本身的条件、将物质资本(生产资料)作为劳动的社会的一般条件以及将土地作为劳动的自然条件等。由此决定要将复杂劳动与复杂劳动者及简单劳动与简单劳动者这两组分别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如果囿于传统认识仅仅局限由个人出发去规定劳动的性质,显然是根本错误的。第三,协同劳动性质归根结底是要以对复杂劳动、简单劳动的规定而体现出来的,如上指出,所谓对时间因素、技术因素、空间因素的“考虑”,即强调劳动必然只是与劳动本身的生产条件相联结的。反过来说,具体地区分、规定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也只能是以与其整体地联结的具体生产条件及其历史的发展为依据。按照这样的思路,本文以下以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区分作为“劳动一元论”的总体的实现形式,相应以“资本一般”统合诸生产条件作为“多元分配论”的结构的实现形式,力图首先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理论与企业理论、收入分配理论的互动框架”初步实现两者的有机对接和统一。[Page] 三、 价值创造的制度结构
(一)劳动雇佣资本:阿尔钦——德姆塞茨企业
1.理论难题
10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是科学的,具有崇高科学地位。但不容否认,近年来它承受着来自不同方面的“严重侵袭”,依笔者的分析,主要面临三大理论难题:一是价值创造方式问题(许光伟,2003a、2003b);二是时间异质因素问题(许光伟,2003a);三是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矛盾问题(蔡继明,2003)。不过应该看到:迄今为止,《资本论》也仍然是解决上述“理论难题”的最好读本。
2.理论创造
考察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协同的企业形式,基于劳动价值论必须实现企业理论和收入分配理论的理论再造。如“阿尔钦 —— 德姆塞茨企业”(张维迎,1995,第100、104页)即可作为其中的能够加以首先改造的“他山之石” [12]。亦即,通过扬弃可以找到隐藏在“合作生产的效率”(盛洪,2003,前言,第10页)背后的东西,依笔者拙见,那就是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两种基本不同的价值创造要素之间的劳动协同。另一方面从理论史上来看,庞巴维克把资本归结为“迂回生产方式的产物”,马克思则说“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但归根结底如前文强调,资本,—— 准确地说是统合诸生产条件的“资本一般”(不变资本或称生产资料资本C+可变资本或称劳动力资本V),只是劳动的生产条件而已,故简单地可以说:固定资本(不变资本C中的“具有高价意义”的资本或称劳动资料条件的资本C1)正是构成复杂劳动的生产条件,而流动资本(不变资本C中的“纯粹被动意义”的资本或称劳动对象条件的资本C2+可变资本或称劳动本身条件的资本V)对应是构成简单劳动的生产条件[13]。笔者深以为上述认识,应成为重新界定劳动与资本之间关系的逻辑起点。
3.理论模型
“现代经济学”标榜自己:形式化、数学化、客观性和价值中立。其“吹嘘的谎言”起码在两个方面可以被击破:第一,生产函数具有二重性,即在“生产诸要素”协力创造财富的背后深藏的是“劳动诸要素”协同创造价值,而“现代经济学”则根本地忽略这一点;第二,仅就模型本身而言,价值创造生产函数模型要远比财富创造生产函数模型具有理论上的无比优越性,即前者涵盖后者,前者可以涵盖许多后者所不能或根本无法涵盖的因素如人力资本、企业家才能等等,对于这一点,“现代经济学”同样予以完全否定。总括两者,就是说依据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形式规定范畴“协同劳动”做出的关于生产函数的理论模型,较之于现有并流行的生产函数模型似乎更加深刻和合理:

 
式中,Lc、Ls代表两种劳动:复杂劳动、简单劳动,K1、K2代表两种资本:固定资本、流动资本,n代表流动资本的周转次数(已假定固定资本的周转次数恒取数值1),而复杂劳动则又被区分为“两类”加以表述:“ⅠL c”代表第一类复杂劳动,“ⅡL c”代表第二类复杂劳动。
依托图2,对理论模型作三点解释:(1)两类复杂劳动。ⅡL c从L c中析出是“加总效应”的直接结果,从而使ⅡL c成为代表L c中“时间异质因素”的单独因子,并使V c直接裂分为ⅠV c和ⅡV c两类, ⅡV c形成对V c整体的必要分割。(2)资本约束条件[14]。有两层涵义:一是制度结构内生;沿着马克思的内生制度的整体分析框架(林岗、张宇2001,第11-20页)的认识前行,在价值创造的体系中,“只有生产资本能够分为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这种对立只有对生产资本并且在生产资本之内才是存在的”(马克思,1975b,第187页)。二是资本构成劳动的局限[15];从模型中看,K1直接构成ⅠL c的“局限”,K2直接构成Ls的“局限”,而总资本K则构成ⅡL c 的“局限”。(3)企业家均衡。企业家是企业发生的逻辑起点,是最初的“中心签约人”(杨其静,2003);但这里的“ⅡL c”恐怕还只是“全部签约人”意义的企业家,“劳动差异”应该是令其担当此职的第一要因。
(二)资本雇佣劳动:古典资本主义企业
1.理论起点
但企业为什么会“真正”存在?还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真正给出了既符合历史又符合逻辑的解释(黄少安,1995,第234 页)。围绕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马克思(1975a,第358、408、423页)在不同场合共讲了三句著名的话:其一针对“简单协作形式”,马克思说“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同一劳动场所),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这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其二针对“工场手工业”,马克思说“生产方式的变革,在工场手工业中以劳动力为起点,在大工业中以劳动资料为起点”;其三针对“协同劳动”,马克思说“劳动过程的协作性质,现在成了由劳动资料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技术上的必要了”。由此我们看到:“企业内分工”凌驾于“社会分工”之上,“财产所有权”凌驾于“企业所有权”之上,并淹没后者才是历史上的资本主义生产的真正的理论起点。
2.理论模型
根据马克思的经典叙述,其次我们得到劳动分工在形式上完全相反(或者说劳动在形式上完全被异化)的生产函数的理论模型:

 
 
式中,在作为“工人统一意志”的代表的资本家的“统一指挥”下:总资本K的“职能”被分解了,K1直接雇佣ⅠL c,而K2直接雇佣Ls;“资本雇佣劳动”唯一可剩下来的“局限条件”也只是可雇佣的“社会总劳动”的数量了,其中m被设定为复杂劳动协同简单劳动的比例系数。
依据图3的三点明细分析是:(1)劳动后备军。图3中的“由m递增导致的L1绝对地向L2下垂的规律”被马克思(1975a,第707页)称作是“资本主义积累的绝对的、一般的规律”,按“最现代的分析说法”则是:Ls的大量析出,既大大减低市场外生交易费用使“劳动市场替代产品市场”成为可能,又可相对缩小协同劳动的非生产费用(内生交易费用)促使“合作剩余”最大化。(2)资本家逻辑。供给和需求是劳动分工的两个侧面。马克思(1975a,第702页)给“资本家逻辑”所作的规定是:“资本在两方面同时起作用”,“它的积累一方面扩大对劳动的需求,另一方面又通过‘游离’工人来扩大工人的供给”,“劳动供求规律在这个基础上的运动成全了资本的专制”。(3)超边际分析与角点均衡。资本家作为“企业家”,它的“均衡”只能是角点均衡,它的“局限条件”则是社会总劳动的超边际分析。用新兴古典经济学的话说,即在零交易费用世界里,当资本家实际交易简单劳动力的效率大于“某种临界交易效率”时,全部均衡就将是劳动分工结构中的角点均衡(杨小凯、张永生,2000,第34页)。
3.理论比较
两种理论模型主要有三点区别。区别之一:价值创造的性质。在这里,企业家劳动的一般性质蜕变为“资本家劳动”的特殊性质——马克思(1975a,第367-369页)说:“一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为资本的职能”、“管理的职能作为资本的特殊职能取得了特殊的性质”,并进而蜕变为“企业家劳动”的二重规定性:出资和管理[16]。区别之二:制度结构的形式。虽然二者均取得了“价值创造恒等式” 的制度结构形式[17]:
 
但后者的“ ”却只是劳动生产力的“异化形式”。区别之三:价值分配的规则。阿尔钦—— 德姆塞茨企业的分配规则是“剩余分享”: , [18]。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的分配规则是“剩余独占”: , 。从而,从价值创造到价值分配,后者在历史中暂时地取得了形式规定上的“合理性”。
(三)混合制度结构:现代股份企业及其发展
1.理论模型
依据本文以上对劳动的本质及功能的基本分析,作为最后的综合,笔者最终是“实体-条件”论者。即考虑混合制度结构的一般情况[19],考虑社会主义经济的一般事实,并最终消除传统迄今为止仍然实质存在的资本与劳动“两分”分析的现状,以及作为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最好地理解和最准确有力地运用”,本文更倾向于设定这样的现实和具一般意义的生产函数的理论模型:









式中,βc、βs分别代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人力资本比例,α代表总资本的自有资本比例,ⅡLc1代表“出资 —— 管理劳动”,ⅡLc2则被称为 “创业劳动” [20]。
总括图4,对“理论模型”则有三点深化认识:(1)劳动的不断复杂化。比较L1、L2:L1是更加“现实”的局限条件,m趋于下跌或递减的结果是分工和专业化在历史中推动了企业与市场的共同演进。(2)企业性质。一方面V0(零交易费用世界完全劳动分工结构经济价值创造)和V n(零交易费用世界完全自给自足结构经济价值创造)[21],直接构成V的制度约束边界,另一方面,“m递减”在这里有了新的实在的意义:L c替代Ls;换言之,在现实世界(正交易费用世界)里:企业只是分别代表不同一体化水平的协同劳动组织。(3)边际分析与内点均衡。在张维迎(1999,第36-37、53-56页)那里,“企业家精神”是外生的,“资本雇佣劳动”与“企业家精神”又揉合在一起,而在我们这里,“企业家精神”既是内生的(由ⅡLc2代表),且二者相互分离,即“ⅡLc2= ”与其说是“资本雇佣劳动”,不如说是“劳动雇佣资本”,更准确地说是二者的高度统一[22]。可见,古典的阿尔钦——德姆塞茨式企业在这里又被“复活”了,但是以“企业家团队劳动”作为新的逻辑起点。
2.理论批判
综上所述,从而我们看到:从单纯的“劳动雇佣资本”制度结构至单纯的“资本雇佣劳动”制度结构,再至“资本雇佣劳动”和“劳动雇佣资本”的混合的制度结构,完成了企业理论历史和逻辑中的批判的“否定之否定”。更进一步地认识:资本也始终是劳动的生产条件,虽然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历史中的形式;具体地说,汪丁丁(2002,第24页)所使用的“用于制度分析的生产函数: ”和汪新波基于
时间链条或时间序列而“对传统生产函数的改造”(盛洪,2003,下卷,第61页),也只是在这个意义上才具有某些“合理性”。即在笔者看来,新古典形式的生产函数的最大错处在于:将劳动与资本看作是价值创造中的“一种等同关系”,而事实上二者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既不等同,在价值分配中的“地位”,正如下文就要看到的,又非对称也不等同。由此,新古典的“自然形式”及其所依据的要素价值理论的最大弊处即在于:在所谓的“等同关系”的掩盖下,个人的“劳动差异” —— 连同“个人差异”本身一同完全地消失了。
3.理论综合
以下理论综合仍然基于《资本论》进行[23]。作为进一步的理论小结:有什么样的价值创造方式,就有什么样的制度结构形式,也就会有什么样的价值分配方式。即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对接”通过“一定的制度结构”进行,往深层次看,必然涉及劳动分工、个人分工、企业组织分工、社会分工的辩证对接关系,而从“纯粹形式”看,“价值创造恒等式”与“价值分配恒等式”的对应关系则可以这样来凸显和表达[24]:
 [Page] 四、 价值分配
(一)工资分享:按劳动分配
空间因素是劳动协同的直观表象。先来探讨I Lc1 与 Ls1的合作与竞争,基于作业工人的纯粹的劳动协同的空间层面(分工的外围形式层面),即工资层面进行,我们因此把“价值分配恒等式”的第一项称作“工资分享”。按劳动分配在此意义上理解,就是仅仅按内生生产力的空间因素分配。可以进而从中梳理出三点认识:第一,ⅠLc1、Ls1面对的制度结构是“资本雇佣劳动”;按照史正富(2002)的界定,则是“作业型劳动”基本不参与剩余分享。第二,ⅠLc1、Ls1不参与剩余分享的形式原因是工人无法进行人力资本投资,而实质原因是资本所有权;按照李建德(2000,第308、325-326、331页)的理论解释:“企业的本质是交易剩余的定价制度”、是“降低要素契约事后成本的制度装置”,而“资本所有者相对于合作者工人阶级而言,在分割合作剩余时处于有利的地位”。第三,工资分享的具体比例取决于“K1对K2的比例关系”;按照盛洪(1994,第38页)的一体化用语,则对于“低级一体化”而言,必然的逻辑是企业扩大多元化经营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降低原来使用非专用性资产的成本,从而会倾向压低“Ls1工人”的工资,相对提高“ⅠLc1工人”的工资;同样,对于“高级一体化”而言,合理的推理是企业会倾向提向“Ls1工人”的工资,相对压低“ⅠLc1工人”的工资。相反的情况,也可部分地说明企业专业化经营与多元化经营的一般权衡情况。
(二)利润分享:按人力资本分配
空间因素的背后就是技术因素的实存。再来探讨I Lc2 与 Ls2的合作与竞争,基于人力资本工人的核心体现的劳动协同的技术层面(分工的扩展形式层面),即一般利润层面进行,我们因此把“价值分配恒等式”的第二项称作“利润分享”。按人力资本分配在此意义上理解,就是进而按内生生产力的技术因素分配[25]。由于ⅠLc2、Ls2面对的制度结构是“劳动雇佣资本”,它的重要性和缘由,—— 借用张维迎(1999,第89-91页)概括的“状态依存所有权”企业理论:如果企业处于“w + r ”时[26],“人力资本工人”是所有者,是介于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准所有者”[27],则已然是在“资本稀缺性的相对下降”(李建德,2000,第361页)条件下的一个“普遍事实”(史正富,2002;王振中、裴小革,2002)了。这里,引申出的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简单劳动能否也真正形成人力资本?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其一,历史地看,人力资本比例“β(βc ,βs)”的大小实际取决于资本稀缺性相对下降的程度,并且“历史”只是由劳动复杂程度的不断提高推动的,而不是由相反的资本稀缺程度的不断下降推动的;其二,逻辑地看,简单劳动规定虽省略掉“劳动对象性”条件,实质涵义乃是强调专业化生产和简单操作产生出简单劳动的持久性和延续性,只不过意味着对时间异质因素的相对舍象,而从逻辑上却并不直接根除去技术因素;其三,笔者承认本文的框架相对更多地应是受到了周其仁的“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的观点影响,只不过是本文尤其强调了人力资本的“个人的产权特性”,并在另外一种意义上试图将之一般化用以佐证劳动与资本的相对的对立事实或状态(盛洪,2003,下卷,第68-79页)。
(三)权利分享:按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分配
空间因素、技术因素的背后又是时间因素的必然的实存。最后来探讨II Lc1 与II Lc2的合作与竞争,基于“企业家”的一定制度约束下的劳动协同的时间层面(分工的内核或特殊形式层面),即真正的剩余层面进行,我们因此把“价值分配恒等式”的第三项称作“权利分享”[28]。按资本分配 ——完整地说,按物质资本分配和按人力资本分配,在此意义上理解,也就是最后按内生生产力的时间因素和技术因素分配[29]。沿着企业家的既有知识路径,有三大理论议题需要给予总结和交待:(1)企业家的二重性。受到一般的“状态依存”的企业所有权理论思路启示:即总体的企业家不可能非此即彼,而是亦此亦彼,根据本文的界定,从而它具有“事前”和“事后”二重性质。具体而言:“ⅡLc1” 取得了事前时间因素和事后技术因素的一重性质,“ⅡLc2”则取得了事前技术因素和事后时间因素的另一重性质。进而,从企业家的二重性规定出发:熊彼特意义的企业家就是时间因素和技术因素基于劳动生产力的“事前性”的统一;奈特意义的企业家就是时间因素和技术因素基于劳动生产力的“事后性”的统一。(2)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对称性。作为一种理论上的照应:“时间因素的最后净剩余”的控制权(事前规定好)与索取权(按物质资本分配的结果)均应归属ⅡLc1,“技术因素的最后净剩余”的控制权(事前规定好)与索取权(按人力资本分配的结果)均应归属ⅡLc2,而二者的统一则是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理论照应”的结局是形成最后净剩余控制权与索取权对应分布上的高度对称性。(3)企业家精神或企业家才能的稀缺性。在资本仍然稀缺的时代里,企业家精神或企业家才能(以ⅡL c为代表)的稀缺性却在稳步上升。即虽然ⅡLc1仍然是“剥削者”的总代表,但双重或多重博弈的结果,会使得奈特意义的企业家具有“更深”的事后性,使得“两种稀缺性”达成“一般均衡”的格局完全可能,从而,“剥削论”的社会科学意义也似乎正在被有力地改写。[Page] 注释: 
[1]马克思(1975a,第362页)明确地说:“协同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叫做协作。”进一步地澄清,笔者的已有思路完全起源于马克思的协作理论,故有必要复以此为逻辑起点赘述本文。 
[2]但首先,基于方法论的层次性(黄少安,1995,第8页)的角度看,它更多地只是属于经济学方法论的技术思考层次;因此其次,就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作为这样的“假说”体系而言,之所以会完全异于效用价值论的庸俗思想,在于它的“假设”的现实历史性和公理性,在于以科学抽象法为方法论基础,归根结底又在于其基于经济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和思维思想层次对前者的“根本的扬弃”,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讲,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最终超越于“假说体系”,本质上是一个完整而科学的理论体系。 
[3]生产力的技术性质是“个人差异”在历史过程中的体现;生产力理论性质是“劳动差异”在社会系统中的体现。 
[4]这也是价值理论在“现代经济学体系”中缺乏应有地位的要害之处。相反的逻辑是:在“看不见的手”范式下,个人先天必然地是无差异的,从而,方法论个人主义在一个理论的“片面性”上发展到了极端。无疑,博弈论作为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分析的最新工具,在很大程度上修正了“抽象的个人假定”,但也只是初步奠基了整体分析的个体分析基础,在这里,“个人差异”也还没有真正向“劳动差异”延伸。 
[5]流行的认识是:“简单协作”与“劳动协作或协同劳动”的区别不在于协作,而在于“劳动分工”(林岗、张宇,2001,第448页);精到的见解是:“简单协作”属于以自然分工为基础的一种社会分工形式,因而直接面对的是“个人差异”,而“协同劳动”属于以企业内分工为基础的一种社会分工形式,因而直接面对的是“劳动差异”。即在这里,劳动与个人本身的不断分化以及它的直至完全被独立地“抽象”出来,而产生了今天被我们称之为“企业理论”的那些东西,所以,马克思(1975a,第375页)才会说:“一方面工场手工业在生产过程中引进了分工,或者进一步发展了分工,另一方面它又把过去分开的手工业结合在一起。” 
[6]马克思(1979,第41-42页)着重指出:“所以,在这里,‘劳动’、‘劳动一般’、直截了当的劳动这个范畴的抽象,这个现代经济学的起点,才成为实际真实的东西”;“亚当·斯密大大地前进了一步,他抛开了创造财富的活动的一切规定性,——干脆就是劳动,既不是工业劳动、又不是商业劳动、也不是农业劳动,而既是这种劳动,又是那种劳动。有了创造财富的活动的抽象一般性,也就有了被规定为财富的对象的一般性,这就是产品一般,或者说又是劳动一般,然而是作为过去的、物化劳动。这一步跨得多么艰难,多么巨大,只要看看连亚当·斯密本人还时时要回到重农主义,就可想见了。” 
[7]作为简单的理论小结:(1)“劳动差异”和“个人差异”的关系,就是内生生产力和外生生产力的关系;(2)“劳动差异”和“个人差异” 的关系,就是企业内分工与社会分工的关系,更进一步地看,也就是企业和市场的关系;(3)按马克思(1975a,第389-398页)的讲法,“劳动差异”遵循“保持比例数或比例的铁的规律”,而“个人差异”则是遵循“商品的价值规律”。 
[8]马克思(1975a,第375页)以“技术状态”的非独立化和“劳动操作”的独立化,论证了工场手工业的产生,思路多少与盛洪(1994,第36页)教授的有些不同。如果说马克思是正确的,则马克思应当是说:“劳动差异”在不同的“专业化状态”上得以体现,简单地说,“个人专业化”分化出简单劳动,而“个人非专业化”则引致复杂劳动。 
[9]关于企业内分工对于简单劳动产生的弊处,马克思(1975a,第376-379页)大致讲了三点:(1)企业内分工“把局部劳动变为一个人的终生职业”;(2)“整天不断地从事同一种操作”,工作日中的时间空隙“会随着他的操作变化的减少而趋于消失”;(3)“不断从事单调的劳动,会妨碍精力的集中和焕发”,使局部工人成为一个片面的人。 
[10]根据马克思在此处的补充叙述,该形式命题可以用数学等式:“ ”表示,其中h代表倍数,其它的字母符号含义见下文。 
[11]意味着单位时间的价值创造生产函数不能分解为仅包括 (复杂劳动的单位值)或 (简单劳动的单位值)的两个独立的价值创造生产函数。 
[12]从张维迎(1999,第45-46、289页)的模型也可以导出劳动雇佣资本或劳动与资本分享利润的结果,但本文所使用的“阿尔钦——德姆塞茨企业”概念与之至少存在两点不同:(1)假设前提不同;如上所述,“个人差异”取代了团队成员“同质性”的假设。(2)团队生产内涵不同;在笔者看来,阿尔钦——德姆塞茨企业仅仅是以简单协作劳动过程为基础的团队生产方式,从企业理论来看,则是一种“过渡型”企业。 
[13]这种“二分法式”的界定,似乎深受资产专用性理论的影响。但我们应该在更为一般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点。借用资产专用性理论的“术语”,即复杂劳动只是在专用性投资的条件下才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劳动,而简单劳动则应直接地就是非专用性投资的对应物。另一方面,资产专用性理论的用以解释企业存在原因的依据——“粘性成本”,似乎也只有基于“资本作为劳动之生产条件”的意义上,才可以最终得到完全地阐释。 
[14]这也许是“劳动雇佣资本”的特征性规定。 
[15]进而理解这一层涵义至关重要:一方面外生变量为内生变量设定制度的约束边界条件,另一方面外生变量与内生变量的划分又是相对的,关于这一点,新制度经济学为我们提供的文献可谓汗牛充栋,但也许张五常(2000)说得更为直截了当些,即他反复强调:“局限条件是真实世界的事”,万万不能“子虚乌有地作出来”。 
[16]古典资本主义企业中,资本家是出资者和管理者的直接统一;而运用委托——代理理论,我们看到:在“两权分离”的时代里,资本家成为委托人,劳动者是代理人;鉴于此,张维迎(1999,第2-5页)称之为“企业家职能分解”。回归理论的源头看,笔者还是愿意把它叫做“资本家职能分解”。 
[17]该恒等式依据生产力二重性质理论(许光伟,2003a、2003b)做出, 、 、 则可以看作是劳动生产力的理论性质。 
[18]一般地,可称m1为“分割剩余”,而称m2为“净剩余”。 
[19]制度就是共同信息(李建德,2000,第141页)。从此规定出发,博弈乃是不同信息结构下的组织行为。张维迎(1995)从一种意义上得出“博弈论”的一个“极端”:资本雇佣劳动,推而广之,在混合信息结构下的企业行为,在一般意义上说,必然是“混合”的博弈论的规定。 
[20]一方面考虑到“组合劳动”创造价值(史正富,2002);另一方面,企业家劳动在扬弃“二重规定性”的基础上,在这里继续采取了“多重规定性”的形式,即“II Lc1的人格化”可以被看作是出资者(外部投资者)和管理劳动者基于委托——代理结构的统一,而“II Lc2的人格化”则是创业者(风险投资者)本身。所以,在“存在一个最优的企业家自有资本比例”(杨其静,2003)的企业结构中,我们更愿意看到:“企业家劳动”作为一个整体(ⅡL c),它的“人格化”乃是“企业家团队”。 
[21]V0、V n都是“虚拟”的,故在图4中均以虚线表示。 
[22]作为“企业家精神”的代表,IILc2更多地是“熊彼特意义下的企业家”,为了变成现实的“企业家”,“他”寻求了(1-a)K的外源资本;从这一点上理解,IILc1也可以相对地被看作是“奈特意义下的企业家”的最初代表。进一步地澄清界定:单独地看,IILc2只是“熊彼特意义的生产函数的创新者”,IILc1只是“奈特意义的不确定性的承担者”;而整体地看,作为“企业家团队”,自有资本的功能应是双重的,即既为外部投资者提供担保服务(杨其静,2003),又为企业家(精神)的均衡提供约束条件。 
[23]恩格斯(1970,第210页)说:“马克思的整本书都是以剩余价值为中心的。”宽泛地界定:《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卷研究剖析价值创造及其一般的实现问题,《资本论》第三卷则相对完整地研究剖析了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全部问题。对于这一点,马克思(1975c,第29-30页)在着手写作《资本论》第三卷的一开始也就予以声明,并强调:对于《资本论》第三卷的“各种具体形式”来说,《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卷“只是表现为特殊的要素”。本文这里,按照马克思的既定思路加以延续,则理论综合的“各种具体形式”,应就是指由价值创造决定的价值分配。 
[24]“对应关系”的确立依据:(1)生产力的时间因素、技术因素和空间因素协同创造价值;(2)相应地,价值分配按生产力的时间因素、技术因素、空间因素进行;(3)李建德(2000,第307页)的“社会分配公正理论”,即“当要素契约对剩余的分割,达到各要素所有者边际激励的生产成果时,能够使社会总效率达到极大”。由此可见,价值创造不是价值分配的“直接依据”(陆立军,2002),却是“唯一”终极的依据;所有权不是决定着价值分配的“唯一”依据,制度结构则是决定着价值分配的“直接依据”(胡家勇,2003;许光伟,2003b)。 
[25]“按人力资本分配”是“按劳动分配”的直接的更高形态,实质是按“个人劳动”分配。这里,“劳动差异”完成了向“个人差异”的相对全部转移;并且,笔者很愿意以李建德(2000,第404页)的“联合所有者”概念去整合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理论以及“自由人联合体”构想,因为在那样的社会及企业形态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劳动将会在完整意义的个人体内高度、自由地协同和发展。 
[26]除π0是笔者设定的“人力资本工人”的满意利润外,其它字母含义皆取自张维迎的描述。 
[27]这要分两种情况:如果“人力资本工人”可以用人力资本入股,他当然就是所有者;如果“人力资本工人”的人力资本因为计量问题或者其它的原因,无法折算为股本(但仍然是实际的“总资本”的一部分),他就还不能算是名义上的所有者。 
[28]广义地看:“企业价值分享”、“企业所有权分享”、“企业管理分享”(王振中、裴小革,2002)都可归入“权利分享”范畴。 
[29]整体地看:企业家团队劳动(无论IILc1,还是IILc2)是劳动生产力的时间因素(消除不确定性)和技术因素(提供创新功能)的统一;而企业家团队(ⅡL c的人格化)则是出资者、管理者和创业者的统一。首先,我们看到IILc2中“有相当部分是他们所提供的企业家人力资本的报酬”,而其次沿着“理性的企业家往往会自愿成为企业残值的最后索取者”的思路(杨其静,2003):如果继续令π1为创业者的满意利润 ,则当  “   ” 及 “     ” 时 ,外部投资者是所有者;当“ ”时,创业者是所有者;而当“ ”时,管理劳动者是所有者。从而,时间因素和技术因素的统一也是“状态依存”意义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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