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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的民营化与股票发行探析

    内容提要  抗战时期,纺织工业的国营、民营之争就已开始,但国民政府一贯坚持纺织工业民营化的原则。然而,战后国民政府却接收原在华日伪纱厂,建立国营中国纺织建设公司,违背了纺织工业民营化的诺言。以后为补充财政不足,国民政府又一度积极推进中纺公司民营化及其股票发行工作。尽管如此,1948年以后由于内战扩大、通货膨胀等种种原因,纺织工业走向全业破产。纺织业资本纷纷逃货南下,国民政府对财政经济状况失去控制,资本市场日益失序,无法正常运作。在这种情况下,中纺公司的股票出售不能按预期顺利进行,其民营化方案也自然未能实现。

关键词  中国纺织建设公司  纺织工业  民营化  股票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以接收的日伪纺织企业为基础,建立了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简称中纺公司)①,它在当时被称为世界上最大纺织企业集团。然而,1947年2月黄金风潮以后,国民政府颁行《经济紧急措施方案》,积极着手中纺公司的出售问题,企图借以弥补财政不足及防止通货膨胀。1948年8月19日的《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及8月22日的《金圆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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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目前为止,有关中纺公司的论文仅有5篇,即陆仰渊《中纺公司的建立及其性质》,《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2期;朱婷《中纺公司——国家垄断资本企业的特征、作用及影响》,《上海经济研究》1999年第4期;川井伸一《战后中国纺织业の形成と国民政府——中国纺织建设公司の成立过程》,《国际关系论研究》(日本中央大学国际关系论研究会)第6号,1987年;川井伸一《大战后の中国棉纺织业と中纺公司》,《纪要》(日本爱知大学)第97期,1992年9月;川井伸一《中纺公司七国民政府の统制》,《战后国民政府史の研究》,日本,中央大学出版部2001年版。

 

发行准备移交管理办法》出台后,国民政府最终确定中纺公司的民营化方针以及股票发行方案。①1948年9月10日,中纺公司股票正式上市,9月11日,国营中纺公司被改组为中国纺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尽管如此,中纺公司的民营化进程及股票出售并未能按预期顺利进行,而是以失败告终。本文主要探讨中纺公司民营化的背景、当时对该问题的社会舆论、股票发行的曲折过程及其失败的原因,揭示战后国民政府的棉业政策走向及其对纺织工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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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中纺公司出售及股票发行问题,还没有专门研究,仅在赵兴胜《战后国民政府国营事业民营化问题研究》(《江海学刊》2000年第3期)和刘志英《20世纪40年代后期上海证券市场的国营事业股票问题》(未刊稿,参考刘志英《近代上海华商证券市场研究》,学林出版社2004年版)中有一部分涉及中纺公司的问题。

 

一、中纺公司民营化以及股票发行的背景

 

    抗战时期及战后初期,国民政府一直坚持纺织工业的民营原则。这一原则在不少场合均有体现。如1943年8月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的《战后工业建设纲领》,1944年11月6日国防最高委员会常会第148次会议通过的《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1945年5月国民党六全大会通过的《工业建设纲领实施原则》,以及同年7月8日国民参政会第二次会议上经济部长翁文灏的报告②,10月9日蒋介石向全国同胞的广播演讲等。另一方面,在对战后敌伪产业处理中国营还是民营的争议也已经公开化。抗战胜利后,大后方纺织业资本家极力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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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文灏明确指出:“除政府指定应归国营之工矿事业外,皆归民营。如纺织业、食品业、油脂业等多数事业,自尽其列。”翁文灏:《中国工业化的轮廓》,中周出版社1944年版,第45—47页。

 

敌伪纱厂民营化,并要求优先承购1945年8月28日,由后方各纱厂代表发起的全国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联合会(简称纱厂联合会)成立大会决议提出:“纺织业为一轻工业,应归民营……接收之敌厂请政府予后方各厂,以优先承办权。”①而1945年8月经济部制定的《收复区敌伪工矿业接收整理计划》②虽然提到了对敌伪工矿业可视情况实行民营私营,但其基本原则却是国营。这与中纺公司的设立密切相关。1945年11月27曰,行政院第722次会议上通过了院长宋子文提出的设立中国纺织建设公司方案,营业年限定为2年,必要时得呈准展期1年,以一次为限。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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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纺织同业公会联合会成立》,1945年9月30日(重庆)《大公报》,第5版。

      全文见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财政经济”(4),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381页。该计划提出的基本原则是:(1)凡与敌人合资之矿业,不论公营或私营,一切由政府接收,分别性质交由国营事业机关或正当民营组织接办;(2)收复区战前民营之工矿事业,遭敌伪没收或侵占者查明发还,如有附逆行为,查明后按其情节另行处理;(3)收复区民营工矿事业,因产权纠纷陷于停顿者,由政府先行接管经营,或由政府委托私人经营,依法办理;(4)收复区民营工矿事业与战后经济建设抵触者,应限制其恢复,或变更其经营途径;(5)收复区民营工矿事业,其业务有资敌行为者,均视同敌产。

  对于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的成立背景及其目的,详参拙作《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研究》(未刊稿,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6月)。

 

对于轻工业民营化的否定以及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的成立,后方纺织业资本家表示极大不满和反对:“当局今天之把收复区纺织业收归国营是不妥当的,是破坏自己的诺言的。最高国防委员会的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和国民党六全大会的决议案上,写的是什么呢?”①国民政府设立中纺公司之后,为接收敌伪纱厂以及迅速复工起见,需争取民营纱厂的支持与积极参与。因此,由经济部纺织事业管理委员会(简称纺管会)出面,通过纱厂联合会征求民营各厂派人参加中纺公司,经营敌伪纱厂,参加者一律归中纺公司任用。②中纺公司总经理束云章又代表国民政府召集在重庆各纱厂的负责人公开宣布说:“将来日商纱厂是要标卖的,如你们能组织人员代表政府接收日厂,并经营管理,将来有优先得标的权利。”③后方纺织资本家虽然心存不满,但考虑到二三年后在中纺民营化的过程中能获得优先承购的权利,还是积极参与了接收敌伪纱厂以及中纺公司的工作。比如,大华纱厂召开股东会时,董事长报告:“政府接收敌伪纱厂暂归国营,所有沪津青各厂由各民营厂推荐技术人员代政府工作,日后闻将先行估价发行股票,以绝对公开方式转移民营。本厂为免落人后起见,爰聘用李庄寿君带同技术人员数人往青接办一厂,完全替政府工作。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希冀日后归民营时本公司能获得优先之地位而已。”④

    中纺公司成立后,主管当局曾不时地承诺民营原则。如1946年初在中纺公司董事会上,宋子文对于纺织工业绝对民营作坚决表示。⑤中纺公司总经理束云章在厂长会议时也坚决表示中纺公司各厂日后均将转为民营。⑥1946年7月初,宋子文在上海招待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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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涤新:《谈管制政策的废除》,1945年12月11日《新华日报》,第2版。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荣家企业史料》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07页。

      裕大华纺织资本集团史料编辑组:《裕大华纺织资本集团史料》,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21页。

      《裕大华纺织资本集团史料》,第521页。

      《建设新中国纺织工业》,《纺织周刊》第7卷第1期,1946年1月8日,第553页。

      《中纺公司厂长会报纪录》(第1—12次),上海市档案馆藏档(以下简称“沪档”), Q192—26—61。

 

时再次阐明:“政府绝无经营轻工业之意,一俟金融安定,少则两年,最多三年,一定全部出售,或将各个分别售予民营,决不拖延。”①经济部长王云五还表示,政府接收敌伪工厂,以国营方式复工,原系暂时性质,生产走入正轨时即移让民营。②

    待到1946年底黄金风潮发生、外汇官价失控之后,1947年2月7日国防最高委员会通过的《经济紧急措施方案》在第一项“关于平衡预算事项”的丁条中有如下规定:“凡国营生产事业,除属于重工业范围及确有显著特殊情形,必须政府经营者外,应即分别缓急以发行股票方式公开出卖或售与民营。”③2月21日,宋子文召集财政部长俞鸿钧、次长徐柏园,————————

      《国营事业应求归宿》,《纺织周刊》第7卷第17期,1946年7月13日,第553页。

      1946年7月29日《商报》。

  《资本市场》第1卷第4期(出售国营事业问题特辑),1948年4月,第82页。

 

经济部长王云五,审计长徐堪等会议,讨论国营事业公开出售事宜。2月22日,行政院副院长(兼任最高经济委员会副委员长)翁文灏在上海中国银行大楼召开出售国营事业计划委员会会议,财政部长俞鸿钧、经济部长王云五、前资源委员会委员长钱昌照、中央银行副总裁刘攻芸以及工商金融界人士束云章、杨锡仁、陈光甫、徐寄庼、秦润卿、李馥荪等参加会议进行商讨,除对各出售事业作初步估计外,还考虑到出售的方式及人民购买力问题。这说明当时国民政府已经意识到必须把国营事业民营化作为遏制财政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的重要政策,并且力图予以实施。

1947年3月1日,行政院长宋子文宣布辞职,表明财政经济状况的失控已经成为影响政局的大问题,加快国营事业民营化进程迫在眉睫。4月,中国国民党六届三中全会议决:“迅速处理无须国家经营之企业,出售敌伪产业及剩余物资,并整理税收,以谋在短期内弥补财政之不足,防止通货之膨胀……未出售之敌伪产业应速尽量出售,其不必由政府经营之生产事业应售与人民经营,或出售股票以裕收入。”①4月6日公布的《国营事业配售民营办法八条》第二条甲项中明确把中纺公司列为“决定售予民营之生产事业”的第一家:“(甲)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简称中纺公司,此公司资产特多,分在沪、青、津及东北等处,此时将其资产七成,依照设备用途配合为若干单位先行售予民营,其余资产三成,暂由此公司继续经营,仍归经济部管辖。”②至此,中纺公司通过公开出售大部分股份实现民营化,已经成为政府决策层的定案。

    另一方面,中纺公司作为一家经营实体,必须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实际,在其运作过程中,与国营体制之间不无矛盾,且随着经济大环境的不景气,这种矛盾日益突出。中纺公司隶属经济部,经济部管辖中纺公司的机构——纺管会主要由中纺公司董事组成③,按理这有助于中纺公司进行相对独立的经营。中纺公司成立时也明确宣布:“本公司纯粹以商业方式经营,以免行政手续之限制,而求工作效率之提高。并组设董事会,负责筹划监督。”④但在实际经营中,直接来自政府的指令、决策又使得中纺公司必须首先奉行政府意志,市场原则往往退居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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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编印:《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宣言及重要决议案》,1947年4月,第70、80、81页。

      《资本市场》第l卷第4期(出售国营事业问题特辑),1948年4月,第82页。

      纺织事业管理委员会委员5人中,除了尹任元以外,束云章、李升伯、吴味经、杨锡仁等4人即为中纺公司的董事。

  《中纺公司、纺管会1946年度工作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以下简称“二档”),76—279。

 

1946年初起,中纺公司为平抑市价起见,积极抛售大量低价纱布。然而,1946年8月17曰国民政府突然宣布新汇率后,纱布价格随即狂涨,以致中纺公司不能维持原先的低价配售办法。虽然行政院继续催促中纺公司抛售平价纱布,但束云章表示中纺公司承受力已经超过限度,即“外汇率调整后发生波动,纱布一项奉令不得涨价。以国家及社会立场言,能有力量使物价不涨则自以不涨为妥,但我人之力量目前尚嫌薄弱。”中纺公司副总经理吴味经也声称“外汇率公布后,中纺公司奉令不得售品加价,仍照上周末价格开售……牌价既有差额,商人转手获利。前昨两日请购者计棉纱三万余件,棉布八万余匹。政府能否长此牺牲颇成问题。中纺公司能否长此独负稳定纱布价格之重任,亦殊无把握。”①

1947年宋子文辞职后,中纺公司屡屡提出要求纠正抛售低价纱布政策,与新任经济部长的陈启天多次发生分歧,5月中旬,束云章向经济部提出辞呈,其中提到与政府关系的三方面问题:(1)该公司初创时,最高当局令“全以商业性质组织公司开展业务,其最高机构应为董事会”。但现在董事会须受经济部管制,他如监察院、审计部等亦均对之行使权力,公司无形中成为一政府机关。因此无谓之牵制颇多,使业务难以开展。(2)公司究竟改为民营或仍为国营,政府至今尚未有明确表示,导致人心不安,降低了工作效能。(3)公司所有职工之待遇,现仅及民营纱厂之1/5,一般技术优良之技师纷纷投向民营纱厂工作,故待遇必需加以调整。中纺公司在上海的37家工厂的厂长也随即纷纷向经济部递交辞呈,同时推派代表骆仰止、汪大燧等9人于5月20日赴京向行政院请愿,提出三项要求:(1)公司盈余应移充发展棉纺织业及其有关之事业;(2)公司应改为普通商业机构;(3)调整同人待遇。②行政院无法接受中纺公司上海各厂全体厂长的辞呈,因而对束云章的辞职也予以挽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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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纺管会、纺建公司会报记录》,二档,76—275.

      《新任经济部长将来沪商决纺建当前难题》,1947年5月22日《申报》,第2张第6版。

 

经济部长陈启天还承诺接受该公司经营商业化、改善同人待遇等要求。①

然而1948年以后,随着时局的恶化,国民政府进一步加强棉业统制政策,实施花纱布的全面管制,并且要求中纺公司继续坚持抛售低价纱布政策。中纺公司对此表示不满和反对。7月23日,束云章向记者称,“政府目前抛售花纱布办法,对棉价则尽量提高,对纱价则力予抑低,将使中纺公司不断亏蚀,至于不能维持生产之地步。现20支纱花衣原料已高至每担近三亿元,而20支纱每件仅十二亿元,只合原料费用,而工缴成本,几近无着。”②由上可知,对于抛售低价纱布及棉业统制政策,中纺公司有自己的主张,而且强烈希望该公司实行民营化及商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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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启天访晤吴市长并视察中纺纱厂,对束云章辞职恳切挽留》,1947年6月8日《申报》,第2张第6版。

  《束云章谈抛售花纱布办法不合理》,《公益工商通讯》第3卷第8期,1948年7月31日,第19页。

[Page]

二、关于中纺公司民营化及其出售方式的争论

 

1946年以后纺织业迅速复工,生产力也随之提高,棉纺织工业的黄金时代似乎再现,各纱厂也获得了空前盈利。③1947年2月国民政府宣布禁止黄金和外钞买卖以后,游资集中到纱布等日用品的囤积上,黑市价格随之狂涨。同月,国民政府宣布出售中纺公司等国营企业。游资特别关注中纺公司民营化的问题,对此,社会舆论讨论热烈,纺织业人士也积极参与其中,并提出多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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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统计史料,1946年全国纺织业的纯益约达1.2万亿元,各纱厂的赢利也是空前惊人。如该年申新纱厂各厂的贏利共计161亿余元,按当年黄金的全年平均市价计,约合8万余两。以申新二、五厂为例,1946年全年实际赢利折合黄金约5万两,其中以各项提存隐蔽的就lO倍于账面赢利。1946年各厂有多次分红,仅申新二、五厂年内分红就有5次,各股东及高级职员所得股息、红利总额折合黄金达1.4万余两。见许维雍、黄汉民《荣家企业发展史》,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4—215页。

 

    第一种意见积极赞成中纺公司的民营化,并且相信不久就能实现。持此意见者认为中纺公司在国营轻工业中规模最大,通过中纺公司的民营化,首先,可以大量吸收民间游资,此项收入大可缓和通货的发行①;其次,通过民营化,中纺公司可以实现完全商业的经营方式,脱离政府机关的作风,并可以提高中纺公司工人的待遇②;第三,如果采用发行股票的办法来实现民营化,可以健全证券交易所的业务;第四,还可为因实施1947年2月的经济紧急措施造成的游资寻找到正当出路。③再说,1944年12月国防最高会议及1945年6月六全大会曾议决纺织业的民营方针,国民政府也已经宣布二三年后中纺公司实行民营,所以经济紧急措施以后中纺公司改为民营大为有利。纺织业界还就中纺公司的民营化提出具体实施办法:(1)指派地产、建筑、机械各类专家,组织中纺公司资产估价委员会;(2)出资者先付60%,其余40%在1年内付清;(3)民营纱厂如有力购买整个单位,亦应让与之;(4)划分单位应就同一所在地行之,不可将上海、天津两处之厂合为一个单位。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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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显廷:《民营应自中纺开始》,《世纪评论》第1卷第10期,1947年3月8日,第6页。

      鲍引年:《谈出售中纺公司》,《纺织染工程》第9卷第4期,1947年6月5日,第3页。

      “健全证交市场,杜绝市场的对敲黑市,使股市趋于正轨,则对游资与生产的联系,亦

    不无补助。”《证券市场与吸收游资》,《证券市场》第1卷第9期,1947年3月15日,第

    19页。

  吴欣奇:《纺建民营论》,上海市商会编印:《纺织工业》,1947年7月,A65页。

 

第二种是反对意见,认为中国纺织业的发展有赖于中纺公司的生产力,中纺公司若让与民营,则会影响其生产能力。国民政府接收敌伪纱厂设立中纺公司之后,中国纺织业很快便恢复了生产力。虽然对于纺织工业的国家经营政策仍然存在着赞成与反对的分歧,不过社会舆论基本上肯定中纺公司对恢复生产力以及平抑纱布价格的积极作用。反对意见认为“出售与民营不过化整为零,日趋于毁灭而已。夫以国家有希望之生产机构而因一转售之间归于毁灭,则不如不售。因中纺公司一年来之成绩在工程方面言固尚卓然可观也。”①即便赞成中纺公司民营化的人士也担心这会影响中纺公司的生产力,极力主张保持原来生产力,即“中纺公司转变民营以后,必须保持技术之独特性。一年来中纺公司之工务改进确显成效。”②中纺公司青岛分公司经理范澄川回忆:“我当时设想,如果这些厂脱手卖给民营,那就是化整为零,分散落入资本之手,那时他们对于本厂的先进技术不是要保密吗?这对我国纺织工业技术的提高将是莫大的损失。”③中国纺织学会的李锡剑表示:“中纺公司经两年之努力,上下一致,其贡献良多。国营与民营原可并行而不悖。惟对该业之工务业务与事务,若能切实与民营厂联络,尊百年大计彼此淬厉,以后整个工业平均发展斯则更善矣。”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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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锡璋:《为中纺由国营转为民营折衷舆论略抒己见》,《纺织工业》,A67页。

      吴欣奇:《纺建民营论》,《纺织工业》,A65页。

      范澄川:《我在湖南、青岛从事纺织事业的回忆》,《工商经济史料丛刊》第1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年版,第48页。

  李锡剑:《对我纺织工业前途之检讨》,《纺织年刊》(中国纺织学会,1948年),第6—7页

 

不少纺织界人士担心,在民间财力有限的状况下,中纺公司的民营化一定会导致少数资本家的独占。“中纺公司实为国家无价之宝。又赖各专家之廉洁自守,严密管理,目下成绩亦远在民营各厂之上……将其售与少数豪门,或支离分散与若干资本家,则杀鸡求蛋,岂不可惜。”①著名经济学家张一凡指出国营事业理应属于国家,即应该属于全体人民,而民营事业则属于人民中的一部分人。在产业落后的中国,正需要把这些事业加以很好的发展,否则中国工业经济的前途将更为暗淡而无希望。国营事业改为民营将来很可能变为少数人垄断独占的事业。②纺织业界的徐缄三也曾表示,国营与民营,两者似有绝对差异,一若国营为公而民营为私。国营希望不但人人有衣穿,而且提携生产事业抵制外货,扩展国内外市场,以至富国裕民。民营则较重于盈利之获得。③吴觉农也指出以当时的情形,民间没有这样庞大的资金,所以售让的结果,当然又是落入官僚豪门资本之手。④1947年9月,上海市棉布业同业公会理事长董久峰和染织业同业公会理事长潘士浩联名向经济部提请中纺公司暂缓出售:“呈请政府,将国营纺织事业暂缓出售,以配给纱布调节国策。国营中纺公司年余还已大致上有进步,则当此中枢对纺织事业正在管制调节之时,国营为之示范,民营一直奉行,领导产业,务使发展,生产之利益能及于全民而不囿于一业一界之占利,国营而措施有当,似较民营为合宜也。”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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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春座:《出售国营事业以完成民生主义之建议》,《纺织工业》,A71页。

  炎林:《国营事业售让民营问题》,《经济周报》第4卷第11期,1947年3月13日,第20页。

  徐缄三:《中纺民营之我见》,《纺织染工程》第9卷第4期,1947年6月5日,第2页。

  炎林:《国营事业售让民营问题》,《经济周报》第4卷第11期,1947年3月13日,第2l页。

  《复制业向纺产会提案,国营纺织事业目前暂缓出售》,1947年9月25日《商报》,第3版。

 

在国营、民营争论之外,有些人还提出了第三种经营方式,即为防止中纺公司落人少数大资本家的手中,采取集团经营。先组织一个收购委员会,由企业家、技术家、银行团三方面会同组成之。然后估价中纺公司的资产,通过收购委员会实行集团投资,例如企业家25%、技术家10%、银行团40%、其他25%等。①

除了应否将中纺公司售让与民营之外,各界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出售中纺公司而实现民营化。出售方式的决定与以后中纺公司民营化的成败也有密切关系。对于出售方式,当时的主张又可分为两种,一种为个别标卖,另一种为发行股票。

赞成标卖方式的人主张“以公开标售的方法比较好,因为政府出售中纺公司的主要目的是要吸收游资,免得在投机市场上兴风作浪影响民生。因此出售的时间愈短愈好,出售的方法只要公正愈简单愈好。”②他们认为发行股票则大为不利,“如果政府对人民有信用的话,当然采取股票发行方式为好,可以避免许多有机配合的组织机构分割。但因为这样无异于发行公债,而以那些事业作为担保,人民买了股票投资,并得不到管理权。”③

赞成发行股票的人认为:“拿这些大规模有机配合的事业来拆散而零星出卖,真像把一条活牛来分割卖掉一样,破坏许多机构组织未免太为可惜。”中纺公司副总经理吴味经也认为,管理中纺公司这样庞大复杂的事业,要从一个机构转为其他机构恐怕不容易,这样大的价值一时是不易卖完的,必须分批分期;发行股票之前,先预作公告,限期截止交割,卖不完的暂由政府保留,待股票售出50%以上即组股东会,以便由投资者来接收管理。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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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锡璋:《为中纺由国营转为民营折衷舆论略抒所见》,《纺织工业》,A67页。

      徐缄三:《谈出售中纺公司》,《纺织染工程》第9卷第4期,1947年6月5日,第4页。

      炎林:《国营事业售让民营问题》,《经济周报》第4卷第11期,1947年3月13日,第20页。

      炎林:《国营事业售让民营问题》,《经济周报》第4卷第11期,1947年3月13日,第20、19页。

 

    其实,中纺公司的国营或民营跟一般民众并没有特别大的关系。所以也有舆论指出:“国营也好,民营也好,人民只希望赶快开工生产,增加物资。”①“国营改为民营实为少数上层独占轻工业利润之谓。广大人民只有付代价的义务,绝无半点权利,显而易见。”②“曰国营事业效率不如民营经营,曰国营制度不免官僚化,曰国营事业不免独占性的流弊,曰国营事业的经营当局五日京兆,一定办不好,甚至而提出所谓经济民主的口号……虽然为着个人利害打算盘,嘴上也要提出堂堂皇皇的理由。”③

那么,在舆论严重分歧的情况下,国民政府为何最终决定以发行股票方式出售中纺公司呢?如前所述,1947年2月的黄金风潮后,国民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物价不断上涨,情况十分严峻。国民政府立法委员卫挺生指出:今年的预算是9.3万亿,预算上的赤字是2.3万亿。照以往的经验,追加的支出常在1倍以上。如此则今年的支出为20万亿左右,但真正收入仅有7万亿。这不足的13万亿从何而来呢?④1947年3月1日,宋子文在立法院报告财政情形时指出:现在政府采取的经济紧急措施,竭力设法恢复收支平衡的趋势,以使通货停止膨胀。设法将任何非属必要或可暂缓使用的费用停付,以使收支趋于平衡。同时,中纺公司等敌产,应加紧出售。⑤1948年以后,尤其是到了6、7月份,恶性通货膨胀相当严————————

      《投机涨价谁负其责?》,1946年2月14日《申报》,“社论”,第1张第3版。

      张一凡:(论“宋子文政策”及“经济改革方案”》,《经济周报》第5卷第4期,1947,年7月24日,第11页。

      《敌产处理纷扰与今后》,《纺织周刊》第7卷第1期,1946年1月8日,第17页。

      卫挺生:《当前财政金融问题》,1947年2月22日《文汇报》,第6版。

  《宋院长在立院报告财政情形》,1947年3月2日《申报》,第1张第1版。

 

重,促使国民政府考虑废除业已崩溃的法币,发行金圆券,其准备金之一便是出售如中纺公司那样的国有事业资产。从中纺公司的庞大规模,纺织资本家之间的利害冲突,承购对象之选定及其手续之繁琐等方面来看,标卖方式难以实行。因此,国民政府认为发行股票方式能较迅速地实现中纺公司民营化,进而平息舆论对少数资本家独占的批评。

此外,中纺公司的运作本身与战后国民政府的棉业统制政策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纺织业界代表刊物《纺织周刊》曾指出:“花纱布管理委员会也是要在中纺公司默认支持之下才能生存,方能成长。它的代理收购,代理配销,可说管理灵魂执在纺建之手,而管理委员会是徒有其表者。”①后来国民政府决定仅出售中纺公司30%的股份。通过发行股票方式,国民政府不仅能吸收社会游资来紧缩通货,弥补财政,平衡收支,而且还可继续保持对中纺公司的经营权,并能通过中纺公司继续推行棉业统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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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营纺建二年的成就》,《纺织周刊》第9卷第4期,1948年1月23日,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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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纺公司估价委员会的成立与估价工作

 

1947年4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国营事业配售民营办法》。除中纺公司外,中国水产公司,中华烟草公司,天津及东北造纸厂,安庆、石微、天水三电厂,中国蚕丝公司,中国盐业公司等国营企业也被列为公开出售对象。以后又决定将云南钢铁厂等11家重化工企业全部出售,将台湾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0余个单位改组招收民股。国营企业民营化的范围进一步扩充。但实际上国营事业让售民营的问题,却一直陷于出售方式、股价、出售时期、出售单位等的研讨之中,各国营企业并没能顺利出售。直到1948年8月22日《金圆券发行准备移交管理办法》出台后,才最终确定发行股票的国营单位为中纺公司、招商局、台湾糖业公司、台湾纸业公司及天津纸浆公司等五单位。其中中纺公司规模最大,亦最为各方所注目。经济部商业司司长邓翰良曾经谈到,全部国营事业之估价总值约2.5亿美元左右,其中仅中纺公司总值可达1.3亿美元。因此,中纺公司自然成为国营事业民营化的核心。

关于中纺公司资产的估价问题,早在1947年3月27日,束云章就向各报社记者指出:公司方面当秉承政府政策办理,据个人意见,将来之估价工作,应求严格精密,尽量公开。宜另由专家及社会上卓孚信用人士组织一专门委员会,从事审估该公司各项资产,以达公平公正之目的。①4月份中国国民党六届三中全会议决“迅速处理国家经营之企业以谋在短期内弥补财政之不足”之后,经济部奉行政院全国经济委员会的指示,组织中国纺织建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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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纺建公司让售民营问题,束云章昨招待记者谈》,《公益工商通讯》第l卷第l 期,1947年4月,第20页。

 

估价委员会,开始出售中纺公司的准备工作。与此同时,中纺公司为商讨其资产的估价问题召开会议,会议议决估价办法三项:(1)按照现行外汇率1.2万倍计算;(2)依据总物价指数计算;(3)依据分类物价指数计算。中纺公司估价委员会由经济部、中央银行、中央信托局敌伪产业清理委员会、中纺公司、银行公会、钱业公会、第六区同业公会、全国工业协会、上海市商会、会计师公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关团体各派一名代表组成。各委员由经济部长聘任之,主任委员由经济部代表任之。委员会议以过半数出席开议,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决定。4月7日,估价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潘序伦(主席)、徐寄庼、束云章、奚玉书、王启宇、王志莘、秦润卿、张兹闿、欧阳岑、刘攻芸、李馥荪等出席。会议决定中纺公司资产之估价,由公司先就上海各事业单位提出之估价先后次序名单送估价委员会决定办理,其次及于其他各地。中纺公司应先提供如下资料:基本单价、升值倍数、折旧系数、性能系数、标准单价表及资产标准总值等。此外,中纺公司之资产价值就各单位分列(1)房地产;(2)机器设备;(3)运输工具;(4)原料及机物料估计之。估价工作计有上海、华北、东北三部分。会议宣布中纺公司估价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如下:(1)关于估价一般原则及进行程序之规划事项;(2)关于单价标准及计算方法之审议事项;(3)关于资产计算结果之核定事项;(4)关于聘用专家员额及人选之决定事项。①

1947年7月24日估价委员会举行第五次会议,中纺公司报告了出售纱厂与保留纱厂的名单。上海方面中纺各厂中保留厂计11家,出售厂计24家。出售各厂中棉纺织厂11家、毛纺织厂3家、麻织厂2家、针织厂l家、印染厂4家、机器厂l家。②中纺公司估价委员会还聘请专家组成估价复核工作团,复核工作分为房地产、纺织机器、动力设备等三组进行。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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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区机器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王启宇理事长担任中纺公司估价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发来的会议记录》,沪档,S30—2—217。

      上述出售各厂共22家,另外2家不详。

 

成员如下:(l)房地产组∶林旭如、包德(以上中国银行信托部)、杨嗣范(中央信托局)、张鸿杰(中纺公司)、余桂馨、金福林(以上馥记营造公司);(2)纺织机器组:曾伯康(估价委员会顾问)、高默愬(信昌洋行)、何达、林承伯、蔡谷夫、传翰声、李伯毅、李桂湛、郭仕金、李学瑞、费名训(以上棉业专家)、龚苏民、朱百先、张相熙、乌统昭、巢祖光(以上中纺公司)、杨锡仁(海京洋行)、张祖熙(中央信托局);(3)动力设备组:高默愬(信昌洋行)、潘序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沈金信、高寿华(以上棉业专家)、俞鼎铁、吴冀良、陈珩(以上中纺公司)。7月28日复核工作团举行第一次会议,基本决定:(1)根据各厂所送清册详细核对;(2)往各厂实地调查于8月24日以前完竣。各组人员均自7月30日起开始工作。会上,中纺公司总工程师张方佐报告复核的原则及方法为:(1)复核须将各厂所送清册与原始接收清册核对;(2)各厂清册所载机器折旧年份间有不准确者,复核时应请全部核对;(3)房子计分a、b、C三级,各厂所报颇不一致,为求准确起见,复核时应使其全部一律;(4)机器部分尤其原动力部分错误较多,复核工作亦较困难,应事先详加研讨。①另外,同年6月束云章明确表示“不论出售之方式如何,若不分批分组,恐民间无如此庞大之资力承购。出让更应注意各厂间分组配合问题。”②9月9日,在中纺公司估价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主席束云章报告,复核工作团自7月30日起至8月23日止,各组分赴上海各工厂实地勘查复核;23日以后,根据勘查结果加以整理核算。

在中纺公司资产估价进行过程中,出售方式也逐渐明确。9月中旬,蒋介石电令全国经济委员会,指示已经决定出售的国营事业要加速出售。蒋介石还指示全国经济委员会、国营事业管理委员会、中纺公司将估价工作限期完成,并且催促迅速确定出售方式及出售单位等事宜。③行政院也将所有出售问题移交全国经济委员会督导实行。9月23日,全国经济委员会决定:“关于出售方式不外两种,(1)维持组织的原来体系,发行股票;(2)化成若干单位,个别以标售方式出售。”④9月26日,全国经济委员会附属之国营事业出售监理委员会举行第二次会议,决定中纺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出售。10月30日,全国经济委员会举行第21次会议,原则通过了出售国营事业采取发行股票方式、并由银行组织银团经募办法案,还决议推举王云五、陈启天、左舜生、俞鸿钧、潘序沦、翁文灏、徐堪、黄文彬八委员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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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区机器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王启宇理事长担任中纺公司估价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发来的会议纪录》,沪档,S30—2—217。   

      《束云章氏招待记者解释纺建让售问题》,《纺织染季刊》第3卷第3期,1947年7月1日,第87页。

      《中纺公司第二届历次董监事会议记录》(1947、1948),二档,475—6。

      经济部全国纺织工业生产会议筹备委员会编印:《经济部全国纺织工业生产会议记录》,1947年10月,第15—16页。   

 

11月,中纺公司的估价工作初步完成,上海地域的中纺公司估价如下:机械厂2家,工厂设备1937年基价514972元,地产照1947年3月市价值3479560000元;印染厂6家,工厂设备1937年基价7731574元,地产1947年市价15823050000元;毛纺织厂5家,制麻厂2家,绢纺、针织各1厂,设备总值1937年基价12463893元,地产1947年3月法币23559378000元;纺织厂17家,工厂设备1937年基价72090368元,地产1947年3月市价161659600000元。上海各厂设备共值1937年法币92800807元,地产共值1947年3月法币204521588000元。①中纺公司天津7家纺织厂之资产估价也基本确定,全部机器设备、原动力、房产等1937年基价共值法币35589845元,地产则照1947年3月份市价估计共值法币23395910000元。②中纺公司青岛各厂计有纺织厂9家,印染、针织、机械、化工、梭管厂各1家。其机械设备1937年价为43727786元,地产扣除折旧1947年值10319570000元。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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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估价厂数总共34家,与档案资料中显示的中纺公司上海方面厂数为35家不符。其原因在于:中纺公司上海方面接管各厂时共39家,后来4家即中纺公司第十一纺织厂,第二十纺织厂,第六印染厂,第六毛纺织厂发还原业主,中纺公司上海第一机械厂按照行政院长临时驻沪办事处通知,移交中国纺织机器制造公司接管。因此,实际上只有34家。见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编《纺建要览》,1948年1月,第5页。

      《公益工商通讯》第2卷第4期,1947年11月30日,第22—23页。

      《公益工商通讯》第2卷第5期,1947年12月15日,第23页。

 

    1948年以后,物价上涨,货币贬值及恶性通货膨胀已经进入了严重阶段,因而国民政府设想迅速出售中纺公司以弥补财政赤字,以期回笼大量法币,紧缩通货。1948年3月26日,国民政府国务会议通过《出售国营事业资产充实发行准备办法案》,其中规定:“中纺公司由经济部就现有资产按二十六年法币估价折合美金转归国库,再由国库转入中央银行帐,上项资产中百分之三十,由政府保留经营,按照估价发给股票,仍交由中央银行保管……中纺公司按其所属各工厂性质分为若干单位,分别组织公司发行股票。”此外,该案还规定发行股票办法如下:(1)仅向人民及其他营业组织发行股票,国营各行局不得收购;(2)发行之股票每一单位发行在5成以上者,即由股东召集股东会,选举董监事,依照公司组织法办理;(3)股票发行得以美金为计算单位。①

1948年4月12日,中纺公司估价委员会举行会议,讨论决定:(1)法币折合美元问题有两种办法,一是照1937年外汇率折合美元,二是照物价指数升值后再折合美元;(2)不再分组,各厂个别出售;(3)中纺公司保留第一、十二、十六、十七4个纺织厂。②会议还通过了各地中纺公司的修正估价。另在中纺公司董事会上,束云章指出:“各厂已估价完竣。估价以后一切机械、房屋之增置修缮及毁损拨出,均应另立表册,随时登记,并每半年具报一次,以便将来售给民营时,可以将增益部分加入,另行估值。应由工务处及会计处会同拟定,通知本外埠有关各属照办。”③此外,该会通过上海、青岛、天津中纺公司的估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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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周报》第18卷第15期,1948年4月7日,第3页。

  《中纺估价完成》,1948年4月13日《大公报》,第2版。

  《中纺公司厂长接收人员联席会报纪录》(第81—102次),沪档,Q192—2—63。

 

中纺公司各地工厂估价表

 

 

资料来源:《公益工商通讯》第3卷第2期,1948年4月30日,第2l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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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纺织业要求获得承购优先权和中纺公司股票发行方法的最后确定

 

    国民政府决定将中纺公司70%的资产让售民营以后,中纺公司各厂员工纷纷要求参加承购。在1947年7月26日中纺公司第二届第二次董监事联席会议上,束云章阐述员工这方面要求时表示:“美、法、意等欧美各国进步工厂对于员工投资均有优待办法,规定投资比率,或则给以相当折扣,或则准予分期付款,以融洽劳资利害,鼓励员工工作。我国工厂亦颇多仿行。现值本公司让售民营积极推行估价期间,拟请政府本公司员工投资优待办法,以奖励从业员工之投资,而达成生产社会化之目标。”他同时提议:“对于本身岗位员工投资特予奖掖,似属可以。拟请政府规定本公司出售工厂,得由本公司员工优先承购百分之二十,订定折扣及分期付款办法以示鼓励。”对于该提案,董监事联席会议议决“原则通过。呈部核转行政院转行出售国营事业委员会核办。”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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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纺公司第二届第一至第四次董监事联席会议》,二档,475—2979。

 

对于中纺公司员工要求优先承购该公司发行股票问题,舆沦也表示支持。实业家李烛尘提出劳力资本化的口号,主张在中纺让给民营后,各厂从业人员均应为各该厂所有权之一员。经济学家方显廷也认为“中纺现有从业人员在中纺出售时应否给他们一点,我们认为值得考虑。在原则上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很有意义的建议。因为各厂劳动者也具有主人的地位,的确可以增加管理上的便利,解决一切无谓的劳资纠纷。”①

    对于中纺公司的出售问题,各地纺织业界都十分关注。早在1947年5月,中纺公司青岛分公司就在报告中指出,“中纺公司拟出售民营,同人工作情绪不无低落。当地人士竟有主张青岛各厂应鲁省人士收购者,益加深人心之惶惑。”②1947年1O月,河北省及北平、天津两市工商界及地方士绅8个法团为商讨洽购办法在河北省银行召开联合大会,工商界领袖李烛尘、刘瑶章、姬奠川等多人参加,议决如下:(1)拟定筹组华北纺织业建设公司,洽购中纺天津7个厂;(2)上项请求以八法团名义电行政院及经济部予以批准;(3)新公司发起人拟由冀平津邀出300人,晋热察绥豫邀出100人,进行募集股款;(4)为集中在平津推进业务,推时子周、李烛尘、姬奠川组成天津主席团;(5)资本来源应以广大民众为主,严防少数资本家独占;(6)天津敌伪各厂为华北人民血汗铸成,华北人民应有优先投资洽购天津各厂权利。③另外,在1947年9月22日的纺织业生产会议上,第一区(重庆及四川省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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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缄三:《论中纺出售民营问题》,《经济评论》第2卷第5期,1947年11月1日,第6页。

  《中纺公司厂长会报纪录(第61—69次),Q192—3—23。

  《华北工商界组织纺织业建设公司》,《纺建》第1卷第1期,1947年11月1日,第7--8页。   

 

)纺织业司业公会提出:“政府对于国营纱厂本有两年后即转售民营之宣示,今两年之期已过,政府应实践诺言。其办法是(1)按标价七折计算;(2)标购买价款准予分五年摊还。”大后方的棉业资本家李国伟、潘仰山、瞿冠英提出《内迁工厂政府应特予优待案》,主张内迁纱厂应有优先承购中纺公司的权利:“抗战期间在大后方贡献独多之内迁工厂,于胜利后困难特甚。较之未经内迁工厂,何可以道里计耶。故政府对于内迁工厂应予优待,以利有功而昭公允。内迁工厂应有优先承购权,并以分期付款之特别优惠条件,让与经营。”①同年11月初,全国纱厂联合会理事长杜月笙谒见蒋介石,请求中纺纱厂即交民营。11月9日,杜月笙、石凤翔、石学衡等在杜月笙公馆举行会议,商讨民营纱厂承购中纺公司事宜。当日晚,石凤翔谒见陈启天及刘泗英,协议承购问题,并且呈请行政院及有关各部会,请求许可购厂。②

1947年11月6日,全国经济委员会通过了《让售国营事业采用发行股票方式,组织银团经募办法》,出售国营事业的问题更为具体化。此项办法的要点如下:(1)政府得选择国营事业若干单位,指定国家行局邀集银钱业、实业界及华侨分别组织国营事业让售民营募股银团,从事规划各该国营事业新公司之组织,公开募集公司之股份;(2)政府应就国营事业各单位分别规定让售价格,以每一单位能独立组设一个新公司为原则;(3)国家行局得加入5%以内的提倡股;(4)银团如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募足并交股款,但能交付半数以上之购价者,得由政府与银团会同组织新公司,依法选举理监事。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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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机器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联合会编印:《全国纺织业联合会二届大会特刊》,1947年10月,第223、117页。

  《荣家企业史料》下册,第407—408页。

  张西赵:《出售国营事业的几个问题》,《经济周报》第5卷第23期,1947年12月4日,第4页。

 

12月11日,全国经济委员会通过丁关于中纺公司出售优先承购权案,其主要内容为:“后方民营纱厂蒙受损失,提出确实数字而有证明者,在沦陷区被敌人毁坏而有合法证据者,经审核后可考虑其优先承购”①。接着,12月15日内迁纺织业代表人士杜月笙、石凤翔、章剑慧、陆绍云、朱仙舫、李冀耀、刘益远、刘梅生、芮廷玉、石学衡、朱达政、孙学翰、郑彦之等举行会议,商讨中纺公司的优先承购问题,会后发布战时后方纺织工业的损失如下:申新纱厂,纱锭2万枚、织布机500台、1000千瓦发电机l套;裕华纱厂,纱锭1.5万枚、棉花2000担;震寰纱厂,纱锭8000枚;豫丰纱厂,纱锭2万枚、织布机300台、500千瓦发电机2套;西安大华纱厂,纱锭3万枚、织布机800台、棉花4万担。其他各厂均遭敌机轰炸少则三四次,多则十余次。②12月末,上述纱厂等针对中纺公司民营化,要求中纺公司的优先承购权利,同时主张:(1)要求出席国营事业出售委员会估价小组会;(2)从速估定出售价格,予后方民营厂以优先承购及承购优待权;(3)让售对象必须为有经验及实在办厂的人,切免为豪门资本所利用和侵占。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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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纺优先承购权全经会昨通过原则》,《公益工商通讯》第2卷第6期,1947年12月30日,第23页。

      1947年12月16日《商报》

      《内迁纱厂请优先承购国营纱厂》,《经济周报》第6卷第l期,1948年1月1日,第26页。

 

当时国营事业出售问题,由行政院令全国经济委员会遵照办理。为应实际之需,全国经济委员会下设国营生产事业出售监理委员会,专司其事。对于后方纺织业方面的要求,国营生产事业出售监理委员会修正通过《中纺资产申请优先承购办法》。按照该办法,1948年1月大华、裕兴、大兴纺织公司,普益经纬公司,天津华新纺织公司及后方民营纺织厂复厂委员会等十余单位已经申请优先承购。国营事业出售监理委员会的优先承购原则如下:(1)后方民营纺织公司于战时供应军需受有损失,得视其损失之数字,许可优先承购;(2)原厂如沦陷时期因敌伪使用暴力强占毁坏及胁迫出卖一部分或全部,而能提出具体合法证明文件,该会审议后认为确实者得申请优先承购原厂;(3)纺织厂商如系战前或战时自愿自动售卖敌伪者,不能请求优先购回原厂产;(4)地方政府请求让予经营,与售予民营之主旨不合。①

就在各纺织企业争相获得中纺公司优先承购权利的过程中,国民政府终于决定了中纺公司股票的发售方法。在国民政府发行金圆券并宣布以中纺公司等国营企业的资产为发行准备金后,1948年8月30日,工商部决定中纺公司变更登记后发行股票800万股,在市场公开出售,出售方式系委托各国家银行办理,即中纺公司董事会负责检交中央银行国库局,再由该局转委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从9月10日起开始发行。中纺公司秘书长汪大燧和估价委员会的欧阳岑赴南京,向工商、财政两部接洽,决定中纺公司的股票印刷昼夜赶办,于9日全部办竣,送交中央银行及监委会。此外,还决定中纺公司员工对于中纺股票拥有优先承购权,员工可以集资承购一部分股票。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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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市场》第l卷第l期,1948年1月,第55页。

  《本公司改组股票已上市》,《纺建》第2卷第5期,1948年9月16日,第1页。

 

1948年9月4日,中纺公司举行了最后一次董监事联席会议,与会的有陈启天、刘攻芸、秦润卿、束云章、吴味经、顾葆常和欧阳岑等十余人。会议决议旧公司(中国纺织建设公司)业务至9月10日为止,所有账册、案卷清理结束,从9月11日起改组为新公司(中国纺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会议讨论通过了新公司组织章程草案,并决定在出售股票达到l/10后,召开股东大会,推选商股部分董监事。商股之息比官股增加l倍,以保护商股利益,藉以鼓励人民购买兴趣。同时议决股票出售办法如下:本公司全部资产除东北分公司外,共计1.4亿元。但政府为鼓励人民争购股票,计资本总额定为8亿金圆,分为800万股。每股100元,分5股、10股、100股三种。其中560万股移充金圆券发行准备,240万股(资产总额30%)定于9月10日起公开出售,或委托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及中国农民银行三银行销售。会上,中纺公司员工代表陆绍云、郑彦之、刘益远、高越天等对于改组公司及发行股票问题提出下列要求:(1)公开发售股票中40万股股票交公司会计处暂行保存,由本公司员工于1个月内集资购买;(2)本公司员工若能购足10万股以上,拟准出代表参加董事会;(3)本公司定期移交,所有员工拟请决算盈余,按照年资及劳绩核发资金;(4)公司改组拟请援各机关成例支给遣散费。①

与此同时,当时政府部门、国家行局纷纷就中纺公司股票的发售发表讲话。如工商部发言人指出:“关于中纺公司部分,所有修订章程,估定资产,印制股票,开聘董监及换发执照等工作,经各主管人员彻夜赶办,悉能如限完成,10日可有总值2亿元之股票委托中央银行出售上市。”②9月6日,中央银行副总裁刘攻芸宣布中纺公司股票将约于10日后正式发售,为鼓励民间投资,特将民股股息提高为1分,官股仅5厘。证券交易所未开业前,由中国、交通、农业等银行代为发售。③9月7日,国库局局长夏晋熊在中央银行召集中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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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纺公司董事会会议纪录》,二档,475—2998。

      《金融周报》第19卷第11期,1948年9月15日,第4页。

      《中纺股票十日后发行,由中交农等银行代售》,1948年9月7日《申报》,第2张第6版。

 

公司和招商局等五家国营企业代表、中央银行业务局副局长王紫霜、国库局副局长周舜莘、中国银行信托部林旭如、中国农民银行信托部韩振鹄、交通银行信托部陈静民和台湾银行谢惠元等会议,决定中纺公司的800万股股票分记名不记名两种,购买1000股以上者必须记名。同时决定中纺等五公司股票从10日起正式发售。①

9月8、9两日,中纺公司派员把200万股股票送到中央银行国库局。主要移送内容如下:发行号码第00001号至15000号壹百股股票1.5万张,合150万股,计值金圆券1.5亿元;第00001号至30000号拾股股票3万张,合30万股,计值金圆券3000万元;第00001号至40000号伍股股票4万张,合20万股,计值金圆券2000万元。以上总计股票8.5万张,合200万股,值金圆券2亿元。其余40万股股票交该公司会计处暂时保管,以备中纺公司员工购买之用。②此外,中纺公司董事会决议:“本公司留备同人购买之40万股票原定至9月底为止,为体念同人困难起见,准展期一个月(至10月底止),逾期送中央银行发售。为鼓励人民普遍购买起见,关于出售部分可由董事会建议工商部请转呈行政院准予提早公开应市。”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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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纺建等五公司股票委托各行出售》,《公益工商通讯》第3卷第11期,1948年9月15日,第22—23页。

  《中纺公司董监事联席会议纪录》(第1—15次),二档,475—5。

      《中纺公司董事会董监事联席会议纪录》,二档,475—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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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纺公司股票出售迟滞的原因

 

出售中纺公司股票的成败关键在于能否获得占全国纺织工业70%左右的上海纺织工业的协助及积极参与。然而9月lO日中纺公司股票正式上市后,上海市场却丝毫不感兴趣,据各代售行局报告,售出股票寥寥无几。④最终,行政院不得不命令中央银行及各地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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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营公司股票上海人不感兴趣》,1948年9月11日《华商报》。

 

托经售行局从11月6日起暂停出售。按照国民政府国库署的统计,从9月10日起到10月8日止,中纺公司出售的股票不过29218股。①另一个统计显示,从9月10日上市到11月6日结束,中纺公司股票仅出售36980股,仅占规定出售200万股的1.85%,其中上海出售35850股,南京出售285股,天津出售540股,北平出售305股。②未经出售的股票仍由中央银行国库局暂时保管。

    中纺公司民营化问题酝酿达两年半之久,但股票出售却最终出现迟滞,其原因究竟何在?

首先,直接原因是受证券交易所暂行停业的影响。金圆券发行以后,政府担心物价飞涨,决定证券交易所暂停营业,国营事业的股票都由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分担出售。但这就意味着国营事业股票的持有人在生活上必需或有其他更好的获利机会需用现款时,不能通过市场合法地立即变现,故而不愿承购。“因此当局似宜从速筹划合理的恢复证券交易所营业。一个合理完备的资本市场不但有助于产业资金的筹集,对于推销各国营事业股票可能有更大的帮助。”③对此,行政院方面也看到:“证券交易所迄未复业,将来国营事业股票是否上市开拍,外界颇不明了,因恐资金搁浅乃暂抱观望态度。”④中纺公司董事会也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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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财政经济”(5),第431页。

      转引自刘志英《20世纪40年代后期上海证券市场的国营事业股票问题》,复旦大学历史学系、上海市档案馆编:《上海金融的现代化与国际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302页。

      《国营事业股票开始出售》,《经济评论》第3卷第23期,1948年9月18日,第2页。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财政经济”(5),第430页。

 

“人民购得后,资金即被无形冻结,实有背经济原理,兹为充裕国库收入及提高人民购买兴趣起见,似应提早公开上市,以便购买人之资金得能灵活运用。”①

其次是中纺公司的经营权依然掌控在国民政府手中,私人不能获取实际经营权,严重影响了股票的发行。如前所述,经营权与中纺公司的民营化方式有密切关系。“如果政府采取股票发行方式,人民买了股票投资,并得不到管理权。”“采取发行股票方式,则小投资者因无管理权而不感兴趣。”②《纺织周刊》指出:“国营事业股票的推销,由于现行办法不妥,成效甚差。但如政府改变办法,将各厂单独出售,全部移交民营,则必能吸引大批游资。”③行政院方面也承认,“出售部分平均仅占全部资产约十分之三,咸认以后管理实权仍将操予官股手中”④。政府发行股票的办法比以前也有很大的转变。此前,经济部关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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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纺公司董监事联席会议纪录》(第l—15次),二档,475—5。

      炎林:《国营事业售让民营问题》,《经济周报》第4卷第ll期,1947年3月13日,第21页。

      朱仙舫:《如何挽救当前纺织业的危机》,《纺织周刊》第10卷第l期,1948年11月5日,第4页。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财政经济”(5),第43l页。

 

纺公司发行股票办法表示全部资产7成让归民营,政府保留3成。再出售纱厂共计30个单位,分组发行股票。如民间承购股票达51%以上,则可先行接管,行使管理权。这种发行方式意味着中纺公司各纱厂将根据发行股票的情况实行民营化。然而,政府最终决定仅出售中纺公司30%的股份。这种方式很难吸引民间资本,纺织界人士纷纷表示,“政府保有七成,三成出售,人民持有股票无法行使股东权利,且三成民间股东无法与政府股东抗衡。故纵有民股仍不变国营性质,结果恐无人愿做此有名无实的股东。如政府不改变办法,分厂发行股票完全让售民营,则中纺公司股票发售后人民能否踊跃购买颇成问题。”①按照规定,民股的参加须待股额出售1/10以后,即需出售8000万金圆。以发售的成绩来看,民股的参加实属无期。

    因此,中纺公司改组为中国纺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后,国民政府仍然保持对中纺公司的经营权及影响力。按照1948年9月工商部核定的《中国纺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9条,所有该公司股票,以工商部为股权代表人;此外,第12条及第13条规定,所有公股部分应行聘派之董事、监察人,由工商部聘派之;第17条规定,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之,须有过半数董事之出席方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从这些章程内容可见,在股票的70%为政府掌握的情况下,政府仍然决定着人事权和经营权,实际上控制着中纺公司。

    最后一个原因,也是发行不力最关键的原因,还在于国民政府的棉业统制政策。虽然中纺公司形式上已经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不过其经营权还在国民政府手中,中纺公司仍须坚持低价抛售纱布政策以平抑纱布价格。这种经营方针缺乏吸引游资的魅力,即:“现在的国营事业为了替政府的服务,赔累甚多,而对于社会的服务往往顾此失彼,现在改了公司组织,大权仍在政府手中,若是还要公司赔累的话,那投资者岂非也要受累在内,投资者有此顾虑,对于国营事业的投资也就踌躇不定了。”②

1947年12月,国民政府经济部发表花纱布全面管制政策。虽然民营纱厂方面表示希望自律管制,但国民政府坚拒民营纱厂的自管要求,表示“上海民营纱厂之请求自行联合配销一点,政府为顾全整个经济局势将不予考虑”③。民营纱厂因之丧失自由买卖的权利,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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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纺建出售办法决定》,《棉纺会讯》第1卷第2期,1948年9月5日,第13页。

      《国营事业股票为何不受欢迎》,1948年9月27日《商报》,“社论”,第2版。

  《全面管制花纱布》,《纺织建设月刊》第1卷第1期,1947年12月15日,第56页。

 

上处于和国营纱厂同等的地位。因此产生争议:“今后民营纺织业将完全受政府的支配,在业务上与国营中纺公司处于相同的地位。花纱布全面管制与中纺公司出售民营这两件事是否不相抵触?我们想这问题十分显然的。既然要实行全面管制,做到统购统销代纺代织,则为行动上的便利,不但中纺公司不应出售民营,甚至民营各厂亦应尽量收归国营。反之,既然要出售中纺公司,提倡民营,则为出售上的便利,不但管制不应加强,甚至现有若干不当的管制,亦当尽量予以放宽。”①舆论还指出:“妨碍中纺出售,恐怕就是现行经济管制政策的不合理。花纱布全面管制实施后,纱厂将完全丧失自由竞争、自由发展的机会。代纺的制度,迫使厂商永远成为一个雇工,则他们投资于纺织事业之后,仍不能自由发展其抱负,有资产的人,焉肯愿意如此?”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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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纱布管制与中纺出售》,《经济评论》第2卷第12期,1947年12月20日,第l页。

  陈烈川:《国营事业卖得掉吗?》,《经济家》,1948年11月,第6页。

 

    实际上,由于收购棉花计划不能顺利进行,花纱布全面管制政策也随之不能实施,与此同时,各厂陷于棉荒的困境。1948年4月,为救济纱厂的棉荒,经济部全国花纱布管理委员会(简称纱管会)实施紧急配棉。配棉申请对象限于3000锭以上的纱厂,而且只有存棉不足1个月的纱厂才能申请配购。到5月29日为止,上海及其他埠订约配棉或正式办理订约手续之纱厂共有43家,应拨棉花13146265磅,约合12万担。这意味着有40余家大纱厂的存棉已不足1个月,不得不依靠纱管会接济。民营纱厂方面对于纱管会的管制政策纷纷提出严厉批评,称“纱管会是纺织业的寄生虫和剥削者,纱管会五个月来对于纺织业没有做一件任何有益的工作,却只是摆起衙门的官架子来恫吓干涉和障碍”①。随后,国民政府不得不放弃花纱布全面管制政策。

    1948年8月19日发行金圆券的同时还宣布限制物价,冻结工资。这次限价从8月19日开始到10月末止,强制执行了74天。中纺公司董事会指出,“目前中纺公司20支纱实际生产成本合金圆780元,利润尚不在内,而限价为707元,赔累甚巨。中纺公司虽可遵照政府命令在限价以内配售,惟希望在生产与限价兼顾之下,予以合理调剂,藉维生存。”②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中纺公司股票已经无法保证收益,无怪乎人们对中纺股票裹足不前了。

不仅如此,1948年以后,由于内战扩大、通货膨胀、物价狂涨、交通运销迟滞、棉业统制等统制经济政策强化等影响,中国的经济情况日益恶化,纺织工业也陷于绝境。在这种情况下,全国资金不断南流,已成严重趋势。1947年,在香港成立登记的工厂总计365家,其中大约20%左右由中国国内资金开设;1948年1月至4月香港登记工厂共105家,另有39家在申请登记中,其中约60%左右由中国国内资金开设。③当时国内舆论也指出:“最近本市工厂南迁盛行这一点来说,国营事业之是否能顺利销售民间,亦足资疑问……沪市工厂南迁已成为一时之风气。”④资金南流明确反映纺织工业的经营危机。申新纱厂总经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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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崇威:《棉纺织工业的现状和出路》,《纺织周刊》第9卷第22期,1948年7月1日,第302页。

      《中纺公司董事会会议纪录》,二档,475—2998。

      丘陵:《国内工业南逃的剖视》,《经济周报》第6卷第24期,1948年6月10日,第430页。

  《棉纺织业逆境中的国营纱厂出售》,1948年4月19日《申报》,第2张第5版。

 

鸿元曾表示,“香港工商之畸形繁荣,实因国内战乱与工商管制不合理所造成的。华北、华中实业家之投资在港设厂致资金外流实为不得已之举。当前花纱布管制政策应予合理改善。”①从1948年末开始,上海资本家陆续逃往广东、台湾。与此同时,上海房地产价格下落一半,而台湾地价却激烈上涨。总之,1948年以后,整个中国纺织业已经濒临全业破产。在此情况下,中纺公司股票自然不能顺利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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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讨花纱布管制政策》,《公益工商通讯》第3卷第5期,1948年6月15日,第2l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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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解放前夕中纺公司股票再发行的挫折

 

    1949年1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经纪人向上海市参议会请愿,要求恢复证券交易市场,并且建议:“值此上海地方自卫需款孔殷之际,于证券交易市场恢复后,对于证券让受得酌予附征自卫特捐。本出钱出力之旨,取之于民,用之于地方。”②同日,上海市参议会致电上海市政府请求恢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营业。参议会还在电文中建议赋予证券交易所吸收游资的功能,为挽救经济上之弊病而达成工商业繁荣,鼓励人民投资,减少游资起见,应即日恢复证券交易所的营业。1949年1月26日,行政院第41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复业办法,规定:“政府为疏导游资稳定经济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复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证券暂定如下,(1)政府债券;(2)国营事业股票;(3)民营公司股票。特别(1)(2)两种证券之上市由财政部、工商部另以命令定之。”③2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举行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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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纪人向参会请愿要求恢复证交市场》,1949年1月15日《申报》,第1张第4版。

  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258—260页。

 

会,理事长杜月笙作了报告。会上主要决议如下内容:(l)于2月21日(星期一)正式复业;(2)国营事业股票上市开拍办法与民营事业股票办法同;(3)自即日起内部各处加紧开始准备复业工作,并通知各国民营上市股票之公司,加速办理上市手续;(4)国营事业股票之成交单位,待该所业务会议决定。①2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致函中纺公司要求洽办上市手续,工商部也指示中纺公司依照规定洽办上市。2月10日,中纺公司致电工商部:“11月8日中央银行停止出售以后,股票仍由中央银行国库局保管。请示洽办上市手续前,应如何办理。”2月18日,工商部答复“除已函知财政部、中央银行国库局洽照外,关于该公司股票上市各项手续及售款应如何列收国库户帐等技术问题,已电工商部派驻证券交易所监理员迅与财政部留沪主管人员及国库局妥洽并拟具办法。”②2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终振铃开盘,但中纺公司的股票却没能上市。证交方面人士表示:“证交复业后,至少可以吸住游资十亿元以上……国营事业股票,已由财、工两部命令证交上市开拍,惟纺建、招商局、台纸三种尚未办竣上市手续,将暂缓上市。”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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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周报》第20卷第7期,1949年2月26日,第3—4页。

      《中纺公司董监事联席会议纪录》(第1—15次),二档,475—5。

      《证交正式复业》,《金融周报》第20卷第9期,1949年3月2日,第6页。

 

由上可知,证券交易所复业初期,工商部还是比较积极地推进中纺公司股票上市的。然而,中纺公司的股票上市有几个须先行解决的问题。正如2月21曰中纺公司董事会致电工商部要求迅予核示的,首先是行政院尚未指示股票应否依照政府原定出售30%之政策;其次,1949年2月第2周之批发物价总指数比“八·一九”限价已上涨392.4倍,应如何升值中纺公司的资产。因此,在中纺公司董事会上,总经理报告该公司资产的升值问题:“查1948年12月31日所编制之资产负债中所列固定资产仍照1948年八一九市价记值似欠允当,应请比照最近各项物价指数升值,其升值部份拟暂入固定资产重置。”①

    此外,还有印花税款及上市费用之负担以及为中纺公司员工保留的股票如何处理等问题。其中最关键的还是中纺资产之升值问题。所以工商部指示,中纺公司之股票上市开价由中央银行业务局与证券交易所参照台糖股票市价妥为决定。随即,中纺公司董事会建议该公司保留的40万股股票承购办法为如下7项:(1)40万股仍请归本公司员工承购;(2)承购手续由职工福利委员会经办;(3)是项保留之股票,每股照上市第一次开盘价格承购,限于1个月以内付清股款;(4)天津分公司员工部分保留12万股;(5)现任员工根据名册,每人得按照月薪承购股票;(6)员工愿意承购股票者应于股票上市前申请股款;(7)余额股票由职工福利委员会承购保管,作为福利基金。②

3月5日,中央银行邀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负责人及中纺公司总经理等人洽商各项问题,决定“中纺公司股票于3月8日开始正式上市。开价由中央银行业务局与证券交易所参照台糖股票市价妥为配定。”中纺公司董事会随即致电工商部报告接洽情形并请示。3月6日,工商部长陈启天电话指示中纺公司董事会:“国营事业股票在上年9月发行时,其资本额均系以当时金圆券币值计算。目前已相差甚远。必须以超过票面金额为买卖,究竟以超过若干倍为合度,于初上市出售时颇费斟酌……价格应求适当,以免国库损失。”③按照工商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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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纺公司董事会董监事联席会议纪录》,二档,475—2999。

      《中纺公司董监事联席会议记录》(第1—15次),二档,475—5。

  《中纺公司董监事联席会议纪录》(第1一15次),二档,475—5。

 

指示,3月7日,中纺公司致电中央银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请根据该公司资产现值及比照其他国营事业上市价格拟订,经该公司同意后办理。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打电话给中纺公司,谓已经与中央银行稽核处长李立侠、业务局长林崇墉洽定中纺公司股票上市价格,照当日市况应在1.8万元左右。中纺公司方面表示所定价格稍低,与工商部长指示未尽相符。然而,中央银行方面表示:“中纺公司股票尚未能引起一般社会人士投资之兴趣,是以开始价格不宜过高。同时国家银行于该公司股票上市后拟逐盘收进,刺激股价上升,以鼓励投资者之兴趣。至相当时期后再将未售出之股票发售,以期配合国家政策吸收游资。”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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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纺公司董监事联席会议纪录》(第1一15次),二档,475—5。

 

    对于中央银行方面所主张之中纺公司股票的低价上市,工商部没有接受。中纺公司方面曾长途电话请示陈启天,陈指示“中央银行既有如次主张,并有机动配合,尚无不合。明日(8日)与中央银行、证券交易所双方洽商再决定。”随后,工商部又指示:“目前沪市经济情形,中纺股票上市是否适宜,此为先决问题,可体察实际情况,并与中纺当局详密研究,如目前确有考虑或困难之点,不妨稍作静观,不必急于上市。”中纺公司也致电中央银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公司股票拟于本月9日上市开拍一节,拟请贵所暂缓办理。”在中纺公司董监事联席会议上,顾毓琼表示:“吸收通货虽属于中央银行职权范围内,但失当以致股票价格波动过甚,则影响本公司前途。中央银行虽有股票上市后拟逐渐收进刺激股票上升以鼓励投资者兴趣之议,但本公司股票在人民手中者仅37000余股,保持在中央银行者190余万股。如中央银行在股价达某种高度时将保有之本公司股票逐渐吐出,则股价必复狂泻,则出售股票,非独不能收吸收游资之效,反而使人民对于本公司发生疑虑。在此时将本公司股票立即上市一节似不能不予以郑重考虑。”①因股价过低,中纺公司股票决定暂不上市,结果直到1949年5月下旬上海解放,中纺公司的股票也未能出售。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在接收原在华日伪纱厂基础上筹设了国营中国纺织建设公司;以后为弥补财政赤字,又积极推进中纺公司的民营化及股票出售工作。然而,占全国纺织工业绝大比重的上海纺织资本家并没有积极参与协助这一计划。其主要原因跟国民政府的棉业全面统制政策密切相关。1947年12月以后,国民政府决定实施花纱布全面管制政策,导致民营纱厂丧失自由营业的权利,事实上处于跟国营纱厂同等地位。再加上中纺公司的经营权还在国民政府的手中,国民政府仍然坚持中纺公司的低价抛售纱布政策,以平抑纱布价格。因此,中纺公司股票缺乏吸引游资的魅力,加之1948年以后经济情况恶化,不少纺织资本家纷纷逃货、迁厂,致使整个纺织工业走向全业破产的边缘。而国民党统治末期政府各部门之间、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之间、决策监管当局与市场之间缺乏沟通和良性互动,资本市场日益失序,无法正常运作。在此背景下,中纺公司的民营化和股票发售的失败,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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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纺公司董事会一至七次董监事联席会议纪录》,二档,475—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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